武江法院:超退休年龄的员工构成工伤,单位仍需承担工伤保险责任_理财保险_智行理财网

武江法院:超退休年龄的员工构成工伤,单位仍需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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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经常发生劳动者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却仍然因为各种原因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情况。此时,如果人身伤害是因工作原因造成的,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近日,韶关市武江法院审结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判决公司依法支付劳动者一次性伤残津贴、医疗津贴、带薪停工期间工资、住院伙食补助、护理费。

2020年10月,廖女士入职一家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公司没有为她购买社会保险。2021年1月,廖女士在工作中被钢筋碾压,因此入院治疗。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专业鉴定,廖女士的伤情为工伤,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十级,停工留薪期为4个月。

廖女士要求公司赔偿,双方协商未果。廖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津贴、工伤津贴、医疗津贴、停工留薪和伙食补助费等。

吴江法院认为,廖女士与公司之间的纠纷属于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廖女士入职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故公司可以认定为用人单位。根据法律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被用人单位聘用,因工受到人身伤害的,可以参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关费用,但不包括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江法院最终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将提起上诉。该案二审,韶关中院维持原判。

法官的陈述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已经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不适用本规定。前款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就业期间受到人身伤害的,可以参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关费用。双方对损害赔偿有争议的,可以依法通过民事诉讼解决。”05-79000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带薪暂停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带薪休假期限根据医疗终结期确定,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法定退休年龄不是“红线”。职工因工负伤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记者]唐寅

[媒体助理]曹伟峰

[记者]李悟心悦

【作者】唐寅

【来源】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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