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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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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11月4日电(记者姜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银监会、证监会4日联合发布《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对养老金个人参保流程、基金账户管理、机构和产品管理、信息披露、监督管理等作出具体规定。
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养老保险司副司长贾江介绍,个人养老金是政府政策支持、个人自愿参加、市场化运作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参加我国城镇职工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均可参加。
方法很清楚。参保人在参加个人养老时,应通过全国统一的网上服务门户或全国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服务平台、电子社保卡、掌上12333App等商业银行渠道,在信息平台开立个人养老账户。然后选择有资质的商业银行开立或指定我唯一的个人养老基金账户。
“这两个账户是唯一的,相互对应。这两个账户可以通过商业银行渠道一次性开立。”贾江表示,账户内的资金可用于购买合格理财产品、储蓄存款、商业养老保险、公募基金等。
规定参保人每年缴纳的个人养老金最高限额为12000元。个人养老基金账户关闭时,参保人达到领取基础养老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出国定居,或者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可以领取个人养老金。
为维护参与者利益,办法强调销售机构应当基于“销售适当性”原则进行风险提示,不得主动向参与者推荐超出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个人养老金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