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加强和改进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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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银保监局,各财产保险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突出监管重点,统筹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提升财产保险行业产品质量,经研究决定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监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进管理方式,完善监管机制
(一)调整产品审批备案范围。原保监会《关于实施<;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0〕43号)规定,机动车辆保险、1年期以上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产品均需报我会审批。为进一步提高产品监管效率,强化产品监管有效性,将使用示范产品的机动车辆商业保险、1年期以上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产品由审批改为备案,原属于备案类的产品仍采用备案管理。同时,银保监会将坚持放管结合、并重的原则,对备案产品持续强化监管。
(二)实施产品分类监管和属地监管。使用示范产品的机动车辆商业保险、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型农业保险产品(以下简称两类产品)由银保监会负责备案并监管;其他产品由属地银保监局负责备案并监管。银保监会将根据市场情况变化和产品监管工作需要,适时调整由银保监局负责备案并监管的产品范围。 123下一页末页共3页183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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