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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水社保员(溧水社保局网站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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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劳动者虽然与用人单位协议不缴纳社会保险,但该约定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在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不能补办的情况下,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溧水法院|员工自愿放弃缴纳社保,发生纠纷谁的责任?

“金九银十”,马上又到了一年一度的招聘求职小高峰了,而五险一金也已成为用人单位吸引人才的必备条件,关于社会保险你知道多少?

溧水法院|员工自愿放弃缴纳社保,发生纠纷谁的责任?

今天小编带大家一起来扒一扒社会保险的那些事!

  2006年2月,孙某到某铸造公司上班,双方于2008年1月1日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合同期满后,双方没有续签劳动合同,而孙某继续在该公司工作。孙某入职后,铸造公司没有为其办理及缴纳相关社会保险,2008年1月1日,孙某与铸造公司签订了一份自动放弃社会保险缴纳的协议书,并在“不愿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签名”处签名。

溧水法院|员工自愿放弃缴纳社保,发生纠纷谁的责任?

后孙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由于铸造公司未给孙某缴纳养老保险,且根据规定已无法补缴。故2016年12月16日,孙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铸造公司赔偿未签订合同的双倍工资及养老保险的损失,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孙某便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溧水法院|员工自愿放弃缴纳社保,发生纠纷谁的责任?

溧水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一、被告某铸造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孙某喜养老保险待遇60679元;

二、驳回原告孙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为什么会如此判决呢?

孙某不是签订协议自动放弃缴纳社保的吗?

我们一起来看看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该协议的内容违反社会保险法的强制性规定,并免除旭升铸造公司的法定责任,排除了孙顺喜的权利,应当认定为无效,旭升铸造公司的抗辩不能成立。

《社会保险法》自2011年7月1日施行后,便将社会保险制度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从劳动关系成立之日起,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但现实中,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办理缴纳社会保险的现象仍大量存在,双方协议不缴纳便是方式之一,发生纠纷后,很多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同意不缴纳社保为由抗辩,但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仍是由用人单位承担。

总结一句话: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是企业的义务,所谓的员工自动放弃缴纳社会保险一类的说法是不能作为抗辩理由成立的,一旦出现纠纷,责任仍然是企业承担!

小编普法:

一、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律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具有法定性,即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有的法定义务,履行缴费行为则是用人单位的法律义务,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履行。

我国社会保险基金是多方筹措的,社会保险费的分担主体是国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而社会保险的强制性原则是社会保险基金三方负担筹集的保证。一方面,受到利益的驱使,很难保证用人单位自愿为劳动者加入社会保险并承担相应的保险费用;另一方面,尽管参加社会保险的直接受益者是广大劳动者,但劳动者的个体差异较大,具体情况纷繁复杂,使其自愿加入社会保险关系并按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也是非常困难的。但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关系到每位劳动者的切实利益,如果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没有强制手段,社会保险费制度就难以持续发张,劳动者的权益就难以得到真正的保障。所有,在社会保险的参予和费用的缴纳等方面必须实行强制性原则,确保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履行法定义务,这样才能有力保证社会保险制度的推广和运作。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议不缴纳社会保险的效力

虽然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有关缴纳社会保险的内容应当写入劳动合同中,强调了用人单位应当从劳动关系成立之日就承担起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但是由于部分用人单位法治观念差,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意识不强,不缴纳社会保险、不按规定缴纳保险现象还是普遍存在。

一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私下约定将应当用于缴纳社会保险的钱直接支付给劳动者,劳动者还自认为比缴纳社会保险更划算,甚至表示愿意给用人单位出具承诺书,承诺因此产生纠纷,用人单位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而因为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能协议免除某一方应承担的义务,所以该协议或者承诺书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议不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律后果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同意不缴纳社会保险的协议无效后,分情况可能产生两种后果。

第一种情况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能够补办,补办后不影响其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由此可见,在能够补办社会保险的情况下,法律规定由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责令用人单位限期缴纳或是补足,是行政部门在履行行政职权。为避免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冲突,人民法院对此种情况的社会保险争议不予受理,告知劳动者向相关行政部门投诉解决。

第二种情况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由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等原因导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因而无法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行政机关的征收职权也无法发挥作用,司法机关的最后一道防线的价值便凸显出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的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根据江苏法院系统的规定,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时,因用人单位因缴未缴养老保险致使劳动者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未达到按月领取退休金条件的,如果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年限未满十五年的,用人单位应按照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当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养老保险待遇赔偿;工作年限满十五年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以当地最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为缴费基准,并按其应当缴费年限确定养老金数额,按月支付给劳动者养老保险待遇,并根据当地养老保险待遇水平进行调整。

溧水法院|员工自愿放弃缴纳社保,发生纠纷谁的责任?

小编有话说:

作为劳动者,不要贪图一时的利益,认为不交保险,工资可以多拿一些,但如果遇到大病、退休、工伤、生育这些问题的时候,还是比较棘手的。

作为企业,同样不要贪小便宜,节省员工的社保费用,如果发生孙某的情况又或是员工大病、工伤等事情,责任肯定是免不了的,更有可能损失会更大。劝君遵守法律法规,合法经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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