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的主体(信托的主体包括)_期货基金_智行理财网

信托的主体(信托的主体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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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我国信托的主要功能,对企业来说是融资,对一般投资人来说是理财,对行业来说是金融产品。在2013年国内第一单家族信托设立之前,信托最重要的功能——财产保护和传承——一直是缺失的。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是人寿保险承担着信托的财产保护和传承功能。接下来,我们就详细比较一下信托和人寿保险,以便大家更好地理解信托。

1、信托与人寿保险的功能

人寿保险是投保人以被保险人的寿命(生命)为标的进行投保,并且交纳保险费,当被保险人去世时,保险费经过保险的杠杆作用后,交付给被保险人指定的受益人,以实现财产的无争议转移。在这一点上,人寿保险实现的是信托的财富传承功能。

另外,一些保险公司对于大额的终身寿险还提供了“保险金延期领取服务”。也就是说,在被保险人身故后,保险金可以留在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帮助受益人继续管理,并按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约定的事项,在条件达到时给到受益人,如约定给付受益人生活费用、教育金、婚嫁金等。这样做可以防止受益人在一次性获得大额现金后,由于缺乏管理能力造成损失或进行挥霍的风险。这也正是信托的一个重要功能。

2、信托与人寿保险的主体

人寿保险的主体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和保险人,而信托的主体则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将两者进行比较,我们会发现这些主体是很相似的。

因为人寿保险的投保人和受益人可以是不同的人,信托的委托人和受益人也可以是不同的人,所以,这两种金融工具都可以实现财产在所有人的控制下附条件地跨期转移,实现财产所有权、控制权和受益权的分离、平衡和统一。

人寿保险和信托都是用现在的财富安排受益人未来的生活。人寿保险,特别是死亡保险(终身寿险),在被保险人活着的时候,经过时间的积累,保单现金价值可以为投保人自己所用,在被保险人身故之后,可以定向传承给指定受益人一大笔没有争议的身故保险金。而信托,可以约定受益人每一笔钱的用途,对于财富的安排更加灵活,甚至可以对财富进行多代传承的安排。

3、信托与人寿保险的结合

信托与人寿保险的结合,自2014年在国内首次出现以来,逐渐成为比较流行的财富管理和传承方式。有的做法是先购买人寿保险,约定未来的保险金进入信托;有的是先设立信托,约定用信托财产购买人寿保险。这些做法都是将人寿保险与信托结合起来,实现一定的财富管理和传承目的,被称为“保险金信托”(或者“人寿保险信托”)。

保险金信托能够规避单一的信托或人寿保险在财富管理和传承方面的不足,实现“一加一大于二”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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