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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30日,《四川省供销合作社条例》经四川省人大通过,并将于7月1日正式实施。值得债市同业关注的是第三十七条相关内容:
“第三十七条 供销合作社的财产权益依法受到保护,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侵占、挪用其财产,不得将社有资产纳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或者为融资平台举债提供担保。”
笔者搜索了一下,发现江苏、浙江也有类似规定,预计其他地区预计已有或者将会有类似的规定。
记得前面有一段时间供销社概念很火,就出现不少把城投和供销社扯在一起的提法,无疑上述规定给打着“城投转型”幌子的提法堵上了一个口子。
笔者一直以为城投转型是一个伪命题,原因不再赘述,有兴趣的朋友可以到公众号精选文章里找一下相关内容。
城投转型都说了多少年了,试问市场出现批量转型成功的吗?至少笔者没有发现。话说,城投再怎么转型,那么多有息负债总得有个说法。不能说转型了,换个股东,发个声明,收购了上市公司,划入一些产业性资产,就说自己市场化了,借的那么多钱也就进行所谓的市场化处置就完事了,这样肯定不合适。
如上,供参考。
附:《四川省供销合作社条例》http://www.scspc.gov.cn/flfgk/scfg/202304/t20230403_4377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