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太坊的新质押模式并不意味着ETH会被视为证券_财经知识_智行理财网

以太坊的新质押模式并不意味着ETH会被视为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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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老黑社会

1.个人资料

被不同的评论家认为,以太体转向权益证明协议机制“合并”后以太坊的新质押模式可能将原Token以太坊(ETH )视为美国证券法下的证券。

但是,这些论点把Howey测试的解释扩展到了无能为力的地步同时,没有认识到证券法的根本目的是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在这种情况下,不存在信息不对称。

如以下说明那样即使以太坊采用权益证明协议机制,ETH甚至有质押的ETH也不会成为投资合同。 这样的结论证明证券法在以太坊的应用是没有意义的。

2.证券法初探

除非有豁免权,否则美国证券法要求发行人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登记任何证券的发售或销售。 2注册是指与投资者共享重要信息并知情同意,为防止信息不对称,避免代理问题,强制披露。

1933年证券法列举了构成“证券”的工具类型,包括“投资合同”。 根据最高法院在Howey案中的独创性意见、“投资合同”需要(1)资金的投资。 )2)在共同的企业)3)对利润的合理期望)4)完全来自他人的努力。

在解释“投资合同”的判决中,法院拒绝了法规的字面解释这是采用了以发起人和投资者的关系为焦点的灵活解释的“经济现实”。 5在任何情况下,如果各方之间的基本经济关系不是投资者与发起人的关系,法院应用经济现实概念限制《投资合同》的范围和证券法的适用。

3. Howey在以太网权益证明中的应用

通过以太网采用的质押证明协议机制,不同评论家对ETH进行识别、或者更具体地说,担保ETH的行为可能符合Howey的投资合同的定义。 该论点的结构是,作为验证者使ETH符合Howey测试因为验证者期望(1)通过锁定32个ETH进行质押“投资金钱”,(2)由参与验证过程的各方组成的“联合企业”,(3)以质押奖励的形式获利、)4)这些激励来自其他验证者或参与验证过程的其他各方的努力。

暂且不论验证者将ETH存入智能合同是否符合“资金投资”的条件9以太坊通过采用质押证书将ETH视为投资合同的论点从根本上误解了Howey的第二和第四原则,这两个原则的失败都是致命的。 这个结论也导致对证券法的荒谬和不必要的适用、没有获取信息的权限的发行者或发起人,因此可以被强制公开,也可以被强制公开。

3a .利润凭证与“合作企业”

3ai .法律标准

无关

正如最高法院在Howey案中所述,投资合同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联合企业”。 10一些法院认为,只有在存在"横向共性"的情况下,才存在共同企业,11但其他法院认为“纵向共性”足以满足Howey案的这一原则。

3aii .如果验证者之间不存在“横向共性”

,则各投资者的财富会“聚集”资产,通常与比例分配利润相结合”与其他投资者财富相联系时具有横向共性。 换句话说,法院强调,横向共性将投资者的预期利益“通过发起人的创业努力”与其他投资者挂钩。 15因此、横向共性要求投资者放弃对利润的任何个性化要求,以换取发起人随后分配的利润的参与性和成比例的利润。

有些人错误地认为当铺ETH意味着横向的共性据说,这意味着“资产池”,因为验证者将ETH存储在智能联系地址上。 据说发现了17或横向的共性。 因为验证者之间存在感知上的“合作”。

成为以太网的验证者需要将32个ETH存入智能合约地址(称为“存款合同”)。 19但是,将ETH寄存在存款合同中并不是“集合”。 因为ETH不受发起人的随意控制发起人可以用它为普通企业创造价值。 相反,质押ETH的目的是建立保护网络的激励机制; 确保验证者在游戏中有所作为,并因不诚实行为受到惩罚。 另外每个验证者的ETH都存储在存款合同中,但不会混合以维持可区分性。 在以后的网络升级中实施该功能后,各验证者也可以撤回该质押的ETH。

个人验证者也无权按企业创造的利润比例分配。 如以下进一步说明那样,回报因验证者而异主要根据每个验证者的个人努力决定; 他们的财富不会因为任何发起人的创业努力而一起上升或下降。 20因此,在分析质押交易的经济现实时,法院应发现其不存在横向共性。

3aiii .验证人之间不存在“纵向共性”

有些法院认为,Howey的合伙企业原则也可以通过纵向共性来满足,纵向共性的重点是“发起人与投资者主体的

一般来说,以太网的成功或运用不依赖于任何重要的当事人; 那就是“充分中心化”。 23以太网的协议机制,为了确保去中心化,验证者可以不依赖第三方而自我有效地执行。 验证者自由且自愿地来到互联网他们可以自己选择停止参加。 验证者不依赖任何人就可以发挥在网络中的作用。 如果他们根据网络规则正确履行他们的职责,他们将根据这些规则而不是推动者的努力获得报酬。

具体到质押交易的经济现实为止,显然不存在验证者所依赖的推动者。 由于要求“投资者的命运”和发起人的命运“相连……”这一纵向共性,24日在没有发起人的情况下结束了调查。

3b .质押ETH不符合Howey“他人努力”原则

3bi .法律标准

依据最高法院在Howey案中的最初表述投资合同的要求之一是投资者期望“完全依靠发起人或第三方的努力”。 25该标准被上诉法院淡化,它们已经阅读了《完整》,关注发起人的努力是否是“不可否认的重要”26和“影响企业成败的基本管理努力”。 27根据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指导意见,这些努力的典型特征是“通过运用技能和判断力影响企业成功的专业知识和决策”28。

与此相反,法院关注的是投资者是否具有“控制自己投资的盈利能力”。 29投资者通过自身努力获利的程度越高,根据Howey将关联交易定性为投资合同的理由就越弱。 在这些情况下,无需适用证券法或披露要求。 因为所有权和控制权没有分离。 30法院还列举了几个因素(Schaden因素),以测试投资者的“控制能力”31 (按重要性排序)。 )1)投资者信息获取、(2)投资者的合同权力;(3)投资者的贡献或时间和努力;(4)融资充分性;(5)商业风险性质;以及(6)投机程度。

3bii .在以太体上的应用

有些人以太体从工作证明向权益证明的过渡也是从竞争机制向更“合作”机制的过渡32。 因为,质押证明中的验证过程需要大量参与。 从这样观点出发,在担保ETH时各验证者合理期待通过其他验证者的努力获得质押奖励。

这一论点得到了以太坊独特的质押证明协议下验证者被分成委员会这一低级实施细节的支持。

更重要的是,这一论点误解了以太坊权益证明实施中验证者奖励机制,前所未有地淡化了Howey要求“完全依赖他人努力”的原始标准。 正如我们在以下说明的那样以太网验证者和矿工在合并前的工作证明网络上合作,不期望从其他验证者的重大管理努力中得到回报,而是主要期待从自己的努力和资金中得到回报。 为了理解为什么会这样对于验证者在以太网权益证明网上可以获得的奖励,基本理解很有帮助。

3bii1.以太体权益证明网络中的验证者报酬

中,影响验证者报酬计算的主要因素很多。 在以太坊质押证明的实施中,验证者按纪元(每6.4分钟领取奖金,这些奖金按照“基本奖金”的倍数计算。 36基本激励本身由活跃在网络上的验证者的数量(“总活跃当铺”)决定动态调整以刺激理想规模的验证者聚集。

验证者通过证明(或准确投票) ) I )正确的来源(ii )正确的目标(iii )正确的块头(统称为“准确性奖励”) )。(iv )他们的证明)将他们的投票)编入方框(“包含在报酬中”),得到基本报酬的数倍。 包括激励也是在证明者和证明者之间分配的,但证明者会随机选择并生成阻止。

研究人员称,假设一定的基本报酬随着时间的推移,验证者的利益主要由验证者存入网络的ETH余额决定,其上限为32ETH。 40

3bii2.验证者希望从自己的行为中获得质押奖励不是从“他人的努力”中得到的。 分析

质押ETH的经济现实,法院应发现其不符合Howey案件中“他人努力”的原则。 质押的回报主要取决于验证者的个人努力它不是依赖于第三方的管理努力。 如上所述,验证者的报酬主要取决于他们承担的ETH的数量和他们获得的随机建议块的机会。 两者都是个人验证者的特异性,不依赖于任何第三方。

换言之验证者保留控制投资利润的能力。 应用Schaden测试,43验证者的控制力首先表现在信息不对称的缺失上; 激励是根据开源协议和公共区块链中记录的交易进行分配的。 激励也取决于验证者的时间和努力贡献。 因为验证者必须最大限度地提高自己的运行时间,保持与网络的连接,以免被削减。

验证者可能会被激励让其他验证者加入网络(例如,如果这会导致基本报酬的增加),则依赖于其他验证者的行为来最大化报酬,但验证者从未像Howey要求的那样依赖需要技能和判断的“企业家”或“管理”来努力。

4.结论

如上所述,通过分析质押ETH在以太网上的经济现实,法院应该发现质押不能满足Howey测试。 因为不存在“共同的企业”,所以验证者没有依赖过“他人的努力”。 虽然不是本文的重点,但也存在着存入ETH进行质押是否属于“资金投资”的问题。 同样,不符合Howey四项原则中的任何一项都意味着该交易不是投资合同,因此不是证券交易。

但是,除了法律分析之外,将美国证券法规定的严格要求应用于质押也会导致法律的不适应和荒谬的应用。 综上所述,证券监管存在的原因之一是通过披露改善发起人与投资者之间存在的信息不对称。 于是,我决定将ETH的质押视为投资合同将要求“发行人”或“发起人”承担披露义务。

如上所述,质押ETH时不存在可以识别的发行者或发起人。 但是,接受验证人扮演发起人或发行人的角色这一前提后,参与登记、报告和披露要求的明显不合理性将变得明显。 证券法不会强迫验证人向对方提供信息吗? 哪些重要信息要求验证者披露? 这如何缓解信息不对称,如何为公众利益服务呢? 回答这些问题的不现实性表明,将证券法应用于验证者的逻辑存在缺陷。 他们不构成信息披露需要解决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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