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资产分配投资比例(个人资产配置比例)_财经知识_智行理财网

个人资产分配投资比例(个人资产配置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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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之房产篇

序号

情形(婚前购房)

分割办法

1

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登记在其一人名下,首付款由自己或其父母出资,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

这种是实践中较为复杂一种情况。由于各地有其自己的分割公式,我地处江苏,故以江苏地区的规定做介绍,分割方法如下

【夫妻共同还贷部分×不动产升值率÷2】

不动产升值率=离婚时不动产价格÷不动产成本(购置时不动产价格+共同已还贷款利息+其他费用)×100%。其他费用包括印花税、契税、营业税、评估费等,不包括公共维修基金、物业费。如果夫妻一方购置不动产后经过一段时间才结婚的,计算不动产成本时,应当以结婚时不动产价格作为计算依据。若在个案中计算所得补偿数额明显低于婚后还贷本息总额的一半时,应当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判令取得所有权的夫妻一方给予夫妻另一方合理的补偿。

(2020)苏03民终6073号

(2020)皖01民终4351号(合肥市采相同标准)

2

夫妻一方婚前全款购买的房屋登记在出资方一人名下,婚后在房屋产权证中加另一方

该房屋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但离婚时双方应得具体份额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考量,一般未出资一方分得50%以下。

(2016)沪02民申528号

(2018)沪0115民初86465号

3

夫妻双方婚前共同买房登记在双方名下,一方支付首付,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

夫妻共同共有,双方各50%

(2015)穗荔法民一重字第1号

4

夫妻一方婚前全资购得房屋或贷款婚前还清的,登记在出资方名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5

夫妻一方结婚前已还清全部贷款,但婚后才取得房本的,房屋登记在出资方名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6

夫妻一方婚前全款购房,房屋登记在对方名下

双方各50%

(2017)粤1303民初3635号

7

夫妻双方婚前共同出资,婚后以共同资产还款

该房屋视为双方共同共有,平均分配资产

(2014)宁民终字第3369号

8

夫妻双方婚前共同出资,登记在一方名下

按照出资比例分配

(2013)盘中民二终字第00371号

(2015)兰民再字第15号

9

夫妻一方婚前全款购房(包括父母出资),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

房屋归出资人所有,另一方可获折价补偿,份额50%以下

(2016)沪01民终4410号

10

夫妻双方父母婚前共同出资,登记在双方名下

出资比例按份共有,按出资比例分配

(江苏高院民一庭印发《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内含50个婚姻家庭纠纷热点、难点问题办案参考第37条第3项)

序号

情形(婚后购房)

分割办法

1

夫妻双方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

双方共同共有,份额各5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

夫妻双方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其购买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

双方共同共有,份额各50%

(江苏高院民一庭印发《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内含50个婚姻家庭纠纷热点、难点问题办案参考第37条第2项)

(2020)闽01民终3391号

3

夫妻双方婚后由双方父母出资,登记在双方名下

双方共同共有,各50%,(2014)济民终字第431号

(江苏高院民一庭印发《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内含50个婚姻家庭纠纷热点、难点问题办案参考第37条第5项)

4

夫妻一方将其婚前所有房屋在婚后出售,所得钱款为主要出资在婚后购买了另一套房屋

个人出资部分不因婚后购买房屋而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剔除个人资产出资部分,再均分

(2021)粤01民终16289号

(2019)苏02民终5249号

5

夫妻婚后购买房屋将房屋登记在一方及未成年子女名下

夫妻及子女共同共有,三方各1/3,但分割时子女份额可能适量削减

(2021)沪02民终5287号

6

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出资,登记在双方名下

双方共同共有,份额各5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7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夫妻双方以及未成年子女名下

共同共有,三方各1/3,但分割时子女份额可能适量削减(有判例具体案号已经忘了),房屋会分割至照顾子女的一方名下

(2016)沪0115民初457号

8

夫妻双方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其购买房屋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

可以认定为出资方子女的个人财产

(江苏高院民一庭印发《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内含50个婚姻家庭纠纷热点、难点问题办案参考第37条第1项)

9

夫妻双方婚后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

按出资额按份共有

(江苏高院民一庭印发《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内含50个婚姻家庭纠纷热点、难点问题办案参考第37条第4项)

10

婚后一方父母部分出资,登记在出资方名下子女,剩余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

婚后一方父母部分出资为子女购置不动产,夫妻双方支付剩余款项,所有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该不动产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在具体分割不动产时,可以结合父母出资比例等因素对出资方子女予以多分。(江苏高院民一庭印发《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内含50个婚姻家庭纠纷热点、难点问题办案参考第38条)

11

夫妻双方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其购买房屋登记在另一方名下

双方共同共有,份额或倾向于出资方

(江苏高院民一庭印发《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内含50个婚姻家庭纠纷热点、难点问题办案参考第37条第2项)

(2016)浙06民终1292号

12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所有权仅登记在子女名下

仅登记在子女名下视为对子女的赠与

(2018)川0823民初802号

例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民商事卷续)》:“实际生活中,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房屋后,可能基于各种因素的考虑而将房屋产权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但这并不意味着该房屋的真实产权人即为未成年子女,人民法院应注意审查夫妻双方在购买房屋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真实意思确实是将购买的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时应将该房屋认定为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由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暂时管理。如果真实意思并不是将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时将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比较适宜。

(表格中所列举的情况只限于表中陈述,不包含乙方一过错或一方承担较多家庭义务的情况等。)

离婚财产分割之房产篇


特别注意:

一、父母出资买房,如未明确表示赠与,一般会视为借款。此时,如房产是共同财产则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房产是一方个人财产,则该债务一般认定为一方的个人债务。


二、离婚判决时对房产不予处理的情况情形:


1、离婚时尚未取得房本:没有房本前先住着,有了房本后另行起诉。


2、房本有第三人名字


法院一般不会将其主动追加为第三人,而是采取如下措施:


(1)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房屋部分的财产分割不予审理,由当事人另案起诉;


(2)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案件中止审理,告诉当事人另行提起析产之诉,后根据析产之诉的判决结果,对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进行分割。


离婚财产分割之房产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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