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社保委托代扣代缴(公司代扣社保流程)_财经知识_智行理财网

公司社保委托代扣代缴(公司代扣社保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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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吴建华律师,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税务师


一、基本案情

原告袁某某与被告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工程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袁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执行工程公司拖欠的案款35026.76元。

工程公司收到法院下发的执行通知书后,提出执行异议: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工程公司向袁某某支付经济赔偿金10000元、社会保险补偿金6716.8元、欠发工资68362元、未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165000元、应休未休年假工资9655元,上述费用共计259733.8元。工程公司已经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袁某某认为工程公司尚欠的35026.76元案款未支付,是因为工程公司作为扣缴义务人,应对袁某某支付的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工资等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工程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款项已经税务机关认可,履行代扣代缴的纳税义务应视为已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款项的义务。工程公司已经向税务机关支付代缴税款35026.76元。已履行完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请求法院驳回袁某某的执行请求。

二、法院裁定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公民缴纳个人所得税、支付所得的单位实行代扣代缴均是国家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本案中,工程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主张其已经通过代为缴纳税款的方式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提交了纳税凭证(2021年12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某某县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开具的个人所得税35026.76元税收完税证明),工程公司代缴35026.76元税款的行为与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并无冲突,应视为其主动履行义务之组成部分。其异议请求依法应予以支持。裁定工程公司的异议请求成立。撤销法院案涉执行通知书。

「以案说法」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是否可以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三、律师说法

首先,《税收征收管理法》明确了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义务。《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而且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如果作为扣缴义务人的单位在支付个人工资所得等应当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而未履行的,由税务机关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其次,从上述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法院支持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理由是:单位实行代扣代缴是履行税法规定的强制性义务。单位属于以通过代为缴纳税款的方式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代缴税款的行为与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并无冲突。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不同的法院对执行程序中的代扣代缴税款也有不同的看法,比如在(2022)沪0117执异17号执行裁定书中,法院认为: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并未附加须代扣代缴相应社保公积金、个人所得税,被执行人应当按照生效判决确定的全部金额向申请人履行。被执行人关于代扣代缴的义务可通过其它合法途径解决双方社保公积金、个人所得税之纠纷,法院在执行中不宜处理。

综上所述,作为被执行人而言,如果遇到上述情况,应当与执行法院和税务机关做好双向沟通,如果纳税人拒绝被执行人代扣代缴税款的,作为扣缴义务人的被执行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避免因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可能出现的行政处罚。如果已经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应当保存缴款凭据,作为履行法院裁判文书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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