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检察官杂志发文:虚拟货币属于& quot属性& quot在刑法中,应该受到保护。_财经知识_智行理财网

中国检察官杂志发文:虚拟货币属于& quot属性& quot在刑法中,应该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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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从法律秩序统一的角度认定非法获取虚拟货币的性质

作者:陈玉琼北京市第一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高级检察官';s检察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博士生

发表于《中国检察官》杂志2023年3月(司法实践版)

摘要:虚拟货币作为一种特殊的虚拟财产,符合"属性"并应评价为刑法中财产犯罪的客体。。国家对与虚拟货币相关的商业活动采取了更严格的控制政策,拒绝"货币"虚拟货币的属性,但绝不否认"属性"虚拟货币的属性。判断和确定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标准与判断和确定保护"属性"在刑法中。涉及虚拟货币的合同是否有效,不能作为刑法上否定虚拟货币属性的依据。在刑事领域确认虚拟货币的属性并不违背法律秩序的统一性。

关键词:虚拟货币与物权法统一秩序的行为无效

近期,盗窃虚拟货币的犯罪定性不仅引发了刑法理论界和实务界的热烈讨论,也引发了关于"币圈"。讨论的焦点是虚拟货币能否作为"属性"在刑法中。随着国家对虚拟货币监管的收紧。涉及虚拟货币的相关行为的法律评价也受到一定影响。笔者认为,虽然虚拟货币不具有货币属性,但作为一种商品,它属于"属性"作为刑法中财产犯罪的客体,而虚拟货币的非法取得侵害了他人的法益';财产。,应认定为财产犯罪。要得出这一结论,我们需要澄清两个问题:第一,如何识别"属性"作为刑法中财产犯罪的客体,以及刑法能否独立保护以前法律没有明确保护的新的权益?二是法前场对虚拟货币相关业务行为的态度。你能换一下"属性"虚拟货币在刑法领域的属性?

一、刑法规定的财产犯罪客体的认定

本文讨论的虚拟货币也叫加密货币。,指采用加密技术和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形式存在的点对点加密数字交易工具,如比特币、TEDA币等,不包括"虚拟货币"比如q币,游戏币。作为一种特殊的网络虚拟财产,虚拟货币。能否作为财产犯罪的客体,首先取决于"属性"网络虚拟财产的属性得到认可。

在刑事领域,围绕网络虚拟财产能否认定为"属性"在刑法中。在司法实践中,非法取得虚拟财产有的认定为盗窃等财产犯罪,有的认定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2012年,最高法《关于利用计算机窃取他人游戏币非法销售获利如何定性问题的研究意见》确定了以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保护虚拟财产的司法路径,一定程度上否定了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尽管该意见并非司法解释。但是,它对司法实践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后来,非法获取虚拟财产的案件更多地被认定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笔者认为,虚拟货币作为一种网络虚拟财产,符合"属性"在刑法中。

(1)虚拟财产属于"属性"在刑法

中有人认为,虚拟财产虽然具有财产属性,但在前法未明确虚拟财产是否属于财产的情况下,应坚持刑法的次法属性,尽量做到谦抑,不将虚拟财产认定为财产。。但这种观点违背了刑法的独立判断立场,误解了刑法的谦抑性,也不符合我国立法和司法的具体国情。

1。在解释学层面,应坚持刑法独立判断的立场,在罪刑法定原则的范围内采用实质法益的概念。,对犯罪构成要件做出独立的解释。民法理念并不直接影响对犯罪构成要件的解释,而是在确认民法解释对于刑法独立的法益保护目标同样适当后,才被刑法所认可和接受。虽然公民权利和刑事法益有"同源性"但是,在法益不断变化的当下,刑法无法介入,直到完全厘清前法。刑法的谦抑性并不意味着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理念上,刑法的对象、范围和调整从属于民法。。"属性"在刑法和"东西"在民法上是不一样的。在"公私财产"在我国刑法中,将虚拟财产作为财产犯罪的客体不存在解释障碍,更不存在类推解释。此外,关于虚拟财产法律属性的争议在法律之前这是基于民事权利保护法律制度的讨论,与认定虚拟财产为"属性"在刑事领域。

2。从中国的具体国情出发';在美国的立法和司法中,将虚拟财产解释为"属性"在刑法中。正如学者所说。在讨论中国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时';美国刑法,强调法律背景和法律语境是极其重要的,因为不同国家的刑法对财产的概念不同,其刑法对虚拟财产的法律定性立场也不同。在对财产概念(有形和无形)有广义理解和最广义理解(有形、无形和财产利益)的国家刑法中,当然可以将虚拟财产解释为财产。。中国第127条';美国民法典规定"法律对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并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作出建议性规定。将虚拟财产解释为"属性"在刑法中我们还可以得到第265条"电信代码号"第367条"淫秽物品"(包括互联网上的淫秽电影)中国';美国刑法。在信息社会,把虚拟财产解释为"属性"不会侵犯国家预测的可能性。

(二)虚拟货币符合"属性"

并非所有虚拟财产都可以建立为"属性",只有符合财产特征的虚拟财产才能成立为"属性"。一个是管理的可能性,这意味着受害者';对财产的占有和支配,如果没有"占有"谈论"转移所有权"而且很难符合财产犯罪的客观行为。虚拟货币的唯一凭证是私钥,私钥是主体的标志';美国对虚拟货币的占有和支配。二是转让的可能性,使虚拟财产成为财产犯罪可能侵犯的对象。虚拟货币持有或交易的载体可能是钱包和交易所,可以借助私钥和硬件进行转移和交换。第三,必须有价值。财产的价值一般包括交换价值和使用价值。中国';中国的宏观金融政策从未否认虚拟货币的价值。需要强调的是"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不能得出虚拟货币没有交换和使用价值的结论。

其次,"属性"法律秩序统一视角下的虚拟货币属性

以虚拟货币符合"属性"最近一起盗窃虚拟货币案件的犯罪定性提出了一个新问题:国家对虚拟货币的严格监管政策能否改变"属性"在刑法上?

在盗窃虚拟货币的案件中,一审法院将利用计算机技术非法窃取比特币的行为认定为盗窃罪,并在判决理由中指出:根据中国人民';s银行(以下简称"《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在2013年")和中民';等七个部门颁发的《通知》;s银行(以下简称"2017年《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涉案的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定补偿、强制等货币属性,不属于货币。但上述规定并没有否定虚拟货币作为虚拟商品的财产属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也没有禁止比特币的持有和转让。因此,虚拟货币属于盗窃所保护的法益。。但二审法院推翻了一审判决,认为根据法律秩序统一原则,刑法的价值取向应当与其外部法律秩序的价值取向相一致。近年来,我国对虚拟货币的管控越来越严格,在我国宏观金融政策层面禁止一切与虚拟货币相关的经营活动。在中国不承认其财产属性的交换、交易和定价服务的背景下';根据美国的法律秩序,刑法不应该将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作为财产来保护。因此,非法获取虚拟货币不构成盗窃罪,只能认定为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

有从业者进一步指出,比特币的财产属性是根据国家不同时期法律秩序的要求不断变化的,判断依据是国家的监管政策。2021年9月,中国人民';s银行等十个部门《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2021年《通知》";)明确表示,所有与虚拟货币相关的商业活动都是非法金融活动。比特币等由交易平台或个人主导的虚拟货币,不能评估为刑法意义上的财产。本文认为,要正确回应上述争议,我们需要澄清以下两个问题:

(1)中国的影响';美国虚拟货币监管政策对"属性"虚拟货币的刑法属性

从2013年的《通知》,2017年的《公告》到2021年的《通知》。毫无疑问,国家宏观金融政策对虚拟货币逐渐采取了更加严格的管制政策,无论是政策的延续还是内容的变化:一是明确比特币等虚拟货币没有法律补偿,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二是虚拟货币相关经营活动违法范围逐步扩大。然而,自从2013年《通知》将比特币定义为"特定的虚拟商品"、2017年的《公告》和2021年的《通知》从未否认过"虚拟商品"虚拟货币的本质。2021年,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等协会联合发布《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也明确表示"虚拟货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上述文件只是明确否定了"货币性质"虚拟货币,但不是它的"财产性质"。上述文件禁止虚拟货币相关的经营活动为非法金融活动,而不是任何涉及虚拟货币的交易活动,因为虚拟货币的价值不仅体现在投资交易领域,还体现在其他使用场景,比如个人可以在区块链使用虚拟货币完成支付。实践中,也有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根据盈利虚拟货币的价值计算公共利益损害的数额"在法庭执行过程中,很明显"比特币作为虚拟财产,具有财产属性,受物权法律规范调整.当比特币被返还和交付时,,执行法院的司法处理';请求交付参照物的权利。

此外,世界其他国家对虚拟货币的性质和法律地位也有很大的差异。卢森堡等少数国家将虚拟货币定义为货币。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将虚拟货币视为一种资产或商品或支付工具。如果"属性"虚拟货币的属性被否定,将不利于未来的海外追悼会。而且根据举重若轻的原则,连法律都禁止流通但刑法并没有否定违禁品实际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财产属性。例如,最高法《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以毒品、假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为对象实施抢劫的。犯有抢劫罪。虚拟货币只限于投资和交易,以国家对虚拟货币采取严格的金融管制政策为由,在刑法上否定虚拟货币的属性是不合理的。

(二)无效虚拟货币交易行为与虚拟货币刑事保护的关系

《通知》2021年重申了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的法律风险,规定"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这一理念在涉及虚拟货币的民事纠纷的判决中得到了体现。涉及虚拟货币的民事纠纷主要类型是合同纠纷,很多法院利用相关文书确认虚拟货币不具有货币属性,违反公序良俗。,认定虚拟货币作为合同标的无效。但如果合同无效,是否意味着对"属性"虚拟货币的刑法属性?民事法律行为的无效和刑事领域的保护是否违背了法律秩序的统一?

法律秩序的统一是目的层次的统一。民法和刑法有各自的制度规则和价值目的,评价对象和关注视角不同。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与刑事违法性的认定之间的关系是法律秩序统一理论中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根据法律秩序的统一,民事领域中的行为合法而正当当然,它可以';不被认为是犯罪行为。但是什么能';不能混淆的是民事行为的有效性和民事行为的合法性(违法性),这是两个不同层次的问题。评价有效但违法的行为,或者将无效民事行为所涉及的对象作为刑事保护对象,都是违法的。,不违背法律秩序的统一。正如判断和认定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标准应当是民事法律规范一样,判断和认定刑事违法性的标准也应当是"属性"。涉及虚拟货币的合同是否有效不能作为刑法上否定虚拟货币属性的依据。在刑事领域确认虚拟货币的属性并不违背法律秩序的统一性。

三。结论

";从工业时代到数字时代。';地产';越来越不局限于传统的载体。在数字经济背景下,数据、信息等虚拟财产的价值日益凸显,并被大众所认可。基于数据的虚拟货币应该包含在';地产';由刑事立法规定。。"虚拟的不是虚拟货币的"虚拟的价值,但只是相对于传统财产的形态差异。在数字时代,把虚拟货币解释为"属性"在刑法上没有超出民众的预测可能性,也没有违背法律秩序的统一性,符合目前的正当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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