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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公积是融资吗(资本公积是投资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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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详细聊了聊李亚鹏是不是借了钱,法院为什么会判决李亚鹏承担支付责任的事情,今天再聊聊李亚鹏案件中涉及到的两种股权融资方式。


李亚鹏欠债4000万元案件中涉及的两种股权融资方式,你了解吗?

第一次融资

2012年1月9日,李亚鹏的丽江雪山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雪山公司、甲方)与北京泰和友联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和友联公司、乙方)签订《项目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约定:

双方合作完成甲方“雪山文苑”项目;

合作方式为资金合作和项目管理合作;

资金合作方面,乙方出资6000万元对甲方公司进行注资,并相应获得甲方公司10%的股份,乙方保留其投资总额不超过1.8亿元,股份比例为30%的投资权利(第2.1.1条);

上述注资分两次支付,第一次支付时间为双方签订合作协议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金额为3000万元,第二次支付视该项目进展情况不超过2012年6月30日前支付余款。

2012年1月10日,泰和友联公司(乙方)与雪山公司(甲方)、李亚鹏(丙方)签订《补充协议》,载明:

甲方现有股东一致同意,将甲方的注册资金由原来的5000万元增加到6000万元,并以溢价方式向乙方和丙方进行定向股权转让;

在甲方新增的1000万元注册资本中,由乙方认缴600万元,丙方认缴400万元;甲方暂以财务借款的处理方式,将乙方认缴注册资金后的剩余投资款5400万元和丙方认缴注册资金后的剩余投资款5600万元共计1.1亿元,视为甲方的资本公积金

完成上述财务行为后的甲方公司中,乙方最终占股10%,甲方原有股东及丙方合计占股90%。

第二次融资

李亚鹏欠债4000万元案件中涉及的两种股权融资方式,你了解吗?

2015年2月1日,雪山公司需要从中融信托公司赎回其股权,否则股权就会被拍卖;到期前李亚鹏已经和阳光100置业集团(以下简称阳光集团)谈妥转让雪山公司控股权,以获得资金从中融信托公司赎回股权。股权转让款后优先支付因帮助雪山公司发展导致原股东多年积累的债务。

李亚鹏向泰和友联公司作出如下三点承诺”:一、股份比例:承诺阳光集团进驻包括进驻后不得以增资扩股或者其他方式变相稀释泰和友联公司在雪山公司10%的股权,必须保证泰和友联公司作为原股东在雪山公司10%的股份及股东权益。

从上述情况来看,李亚鹏在整个案件过程中,涉及两次股权融资。

第一次融资,也就是引起4000万元案件的融资,是泰和友联公司共注资6000万元,而这6000万元并非进入李亚鹏的口袋,其中600万元作为泰和友联公司的认缴注册资本,剩余5400万元作为雪山公司资本公积。

第二次融资,也就是李亚鹏等人将股权转让给阳光集团,是由李亚鹏等人直接收取股权转让款,用于清偿之前的债务,钱直接进入李亚鹏等人的口袋。

到此,大家也许明白了二次融资资金的流动路径不同,第一次是进入了李亚鹏的雪山公司,第二次进入了李亚鹏等人的腰包。

第一次融资实际上是雪山公司以股权转让的形式进行融资,得到实际利益的主体是雪山公司。

第二次是单纯的股权转让,实际利益主体是李亚鹏等雪山公司的股东,在经济上与雪山公司并无实际关系,有关系的只是雪山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的变动。

所以第一次股权转让是真正意义上的股权融资,对公司的后续发展有利,使公司能够获得充足的经营发展资金。

第二次股权转让是单纯的股权转让,是原股东的套现行为,对原股东有利,公司并不能获得资金上的支持。

在实际投资特别是在pre-IPO前的融资行为,多采取第一种方式,一般经营成熟的公司的股权转让多采用第二种。

究竟采用哪种方式,需要根据目标公司情况以及双方当事人的目的综合判断分析和进行选择。

如果你是公司的原股东,你会采取哪种方式?如果你准备投资一家公司,你会采取哪种方式,欢迎留言互动。

李亚鹏欠债4000万元案件中涉及的两种股权融资方式,你了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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