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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信托 风险(新华信托公司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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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6月16日,中国银保监会同意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信托”)依法进入破产程序,2022年7月6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受理新华信托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自此,新华信托依法进入破产程序,此乃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2001年发布施行以来,以及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2007年发布实施以来,首家进入破产程序的信托公司。一时间行业内掀起轩然大波,尤其引起了家族信托客户的担忧。为此,本文拟先从家族信托的定义出发,梳理家族信托行业在我国的发展历程,并就信托公司破产对家族信托的影响以及应对措施作出分析。

根据新华信托官网公示信息,新华信托成立于1979年,经过中国人民银行对信托业的严格整顿和规范,2001年新华信托成为中国首批通过审核重新获得信托业经营牌照的公司之一。自其设立,经历了银信分离、政信分业、增资扩股、战略重组到开展国际合作几十年间的发展历程,2020年中国银保监会宣布对新华信托进行接管,由于新华信托在两年的接管期中,迟迟未能引入新股东、债务重组不顺,致使如今最终进入破产清算程序,预计日后其信托牌照也将被收回,由此引发了人们对信托行业的信任危机,尤其是家族信托的客户。

从目前公开的信息来看,新华信托并无在管的家族信托。2013年初,平安信托率先推出了国内首个家族信托产品,而2014年,新华信托即遭遇兑付危机,被监管部门暂停了相关信托业务,新华信托并未参与到我国家族信托的发展历程当中。故而,在新华信托破产事件中,对于家族信托而言,我们可能无法从实操层面了解更多的处理经验,但可以以此为启示,就家族信托客户因信托公司破产所衍生的疑虑、担忧议题,进行探讨。

信托公司也会破产,家族信托还安全吗?——从新华信托破产谈起

何为“家族信托”

家族信托的底层法律关系是信托。自2001年《信托法》发布施行以来,“信托”一词开始为国人所了解与接受。根据《信托法》第二条的规定:“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但在《信托法》下未对“家族信托”作出明确定义。

2018年8月17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托监督管理部下发《关于加强规范资产管理业务过渡期内信托监管工作的通知》(信托函[2018]37号,以下简称《37号文》),其中明确:“家族信托是指信托公司接受单一个人或者家庭的委托,以家庭财富的保护、传承和管理为主要信托目的,提供财产规划、风险隔离、资产配置、子女教育、家族治理、公益(慈善)事业等定制化事务管理和金融服务的信托业务。家族信托财产金额或价值不低于1000万元,受益人应包括委托人在内的家庭成员,但委托人不得为唯一受益人。单纯以追求信托财产保值增值为主要信托目的,具有专户理财性质和资产管理属性的信托业务不属于家族信托。

虽然《37号文》在效力层级上仅系中国银保监会的内部规范性文件,但却是首次于官方文件中明确“家族信托”的定义与内涵,为日后家族信托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夯实了基础。

实操中,家族信托的结构具体如下图所示:

信托公司也会破产,家族信托还安全吗?——从新华信托破产谈起

我国家族信托行业发展历程

根据中国信托业协会发布的《2021年信托业专题研究报告》(以下简称《2021信托报告》),我国家族信托行业发展历程中的重要事件主要如下表所示[1]

信托公司也会破产,家族信托还安全吗?——从新华信托破产谈起

同时,根据中国信托业协会发布的历年报告,以及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信登”)公布的相关数据显示,近年来我国家族信托业务的存量规模,以及开展家族信托业务的信托公司数量,具体如下表所示:

信托公司也会破产,家族信托还安全吗?——从新华信托破产谈起

由此可见,随着2018年资管新规的出台,以及《37号文》对家族信托定义与内涵的明确,家族信托业务无论在业务规模上,还是信托公司参与的数量上,都进入了飞速增长的时期。

信托公司破产对家族信托的影响

在家族信托行业飞速发展的背景下,新华信托破产无疑为行业发展带来了巨大冲击,诸多家族信托客户难免开始担忧其所委托的信托公司是否稳妥,那么,信托公司破产,究竟会对家族信托带来哪些影响呢?

首先,因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家族信托财产与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相区分:当信托公司出现负债时,家族信托财产不会用来清偿信托公司的债务;当信托公司被宣告破产而终止时,信托财产也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根据《信托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以及《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三条和第三十条的规定,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即家族信托一旦设立,家族信托财产就成为独立财产,信托公司在管理家族信托财产时,应将家族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不同委托人的家族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分别核算,家族信托财产不会因所有权移转给信托公司就与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混同;除存在《信托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外(相关情形并不包含信托公司破产),司法机关一般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信托公司被宣告破产而终止时,信托财产也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参考法律规定:

信托公司也会破产,家族信托还安全吗?——从新华信托破产谈起

其次,信托公司在进入破产程序之前,通常已经面临巨大的债务危机,如信托公司存在挪用家族信托财产、用以清偿自身债务等行为的,信托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信托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家族信托一旦设立,信托公司应当履行勤勉尽责的义务,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来管理信托财产,如信托公司存在将家族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利用家族信托财产为自己牟利、自我交易,以及处理信托事务不当等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信托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鉴于信托公司彼时的财务状况,赔偿责任能否得到履行,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参考法律规定:

信托公司也会破产,家族信托还安全吗?——从新华信托破产谈起

最后,信托公司破产后,家族信托并不因此而终止,可以选任新的受托人,办理信托财产和信托事务的移交。

根据《信托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二条,以及《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和第四十条的规定,家族信托并不会因为信托公司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仍可依循信托文件规定选任新受托人承继该信托业务,信托文件未规定的,委托人也可自行及时选任新的受托人接手,若委托人不选任或无法选任时,则由受益人(或其监护人)代行选任,而在新受托人选出前,中国银保监会可视情况指定临时受托人代行管理。在新受托人承继该信托业务前,信托公司的清算组应持续保管该家族信托财产,作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报告,并在新受托人确定后,向新受托人办理信托财产的移交。

参考法律规定:

信托公司也会破产,家族信托还安全吗?——从新华信托破产谈起

综上所述,即使信托公司破产,也不会影响家族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以及家族信托的有效性,但需及时确定新的可靠的信托公司来承接对家族信托财产的管理职责,确保家族信托正常运行。

信托公司破产对设立家族信托的启示

2018年资管新规的出台,体现了监管部门打破刚兑的决心,净值化管理、禁止开展资金池业务等,使得信托行业传统的投融资业务出现衰退,自2020年以来,信托公司时常爆出负面信息,同属明天系的新华信托和新时代信托被接管,安信信托进入重大资产重组,四川信托被实施管控、其股东被实施监管强制措施,雪松信托和民生信托也频繁陷入诉讼争议之中,直至最近的新华信托破产。作为行业汰劣存优和出清的正常现象,未来新华信托可能并非信托公司破产的孤例。基于此,家族信托客户提前做好相应的预防措施就显得至关重要。

首先,慎重选择担任家族信托受托人的信托公司。

我国的信托公司依据股东背景大致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大型央企、大型国企、地方政府类股东背景,占我国信托公司数量的绝大多数,如光大信托、金谷信托等;第二类是民营资本系股东背景,占我国信托公司的数量相对较少,如雪松系的雪松信托、泛海系的民生信托等。因第一类股东背景的信托公司,同时受我国银保监会和国资体系的双重监管,大概率上相对安全。

但选择信托公司仅看股东背景是远远不够的,因家族信托业务在我国的发展尚属初级阶段,很多信托公司对业务还处于摸索期,故而,选择信托公司还应当结合其家族信托业务的实际开展情况作出具体判断,如信托公司开展家族信托业务的年限、人员配备、资金投入、发展前景等,以及家族信托客户接受服务的感受等。

家族信托的存续期动辄几十年,甚至百年以上,在如此长周期的存续期间,各种变化很有可能在当下是无法全面预估的,家族信托的客户只能选当时认为最佳的,同时也持续关注信托公司的变化,以便及时作出调整。

其次,审慎制定信托文件的条款。

目前家族信托客户与信托公司签署的家族信托合同等文件,基本上都是信托公司提供的高度标准化的格式文本,除了商业条款存在个性化设计外,其余条款多是照搬《信托法》的一般性规定。某些特定情形下,信托公司和客户之间存在利益冲突,故在有法律操作空间的条款上,信托公司一般会多做有利于其本身利益以及为其免责的安排,而相对较少的为信托公司客户的利益去做考虑。

家族信托客户应当聘请专业的律师,为其家族信托合同制定全面、细致、缜密的信托条款,在信托公司标准化格式文本的基础上,由专业律师协助其根据自身需求打造符合家族长远规划、家族实际需求、充分维护其家族利益的信托条款。

比如,在信托文件未有特别约定的情形下,根据《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信托公司被宣告破产时,方才进行新受托人的选任,而这未免为时已晚。如为更大限度地维护家族信托客户的利益,可将触发更换受托人的时点前置,如在信托公司陷入重大诉讼、经营发生严重亏损之时,彼时信托公司的事务运营可能还相对比较畅通,便于信托财产和信托事务的交接。

最后,增设监察人或保护人,加强对家族信托的保护。

我国法律规定对监察人或保护人,并无明确的定义和职责限定。实践中,监察人或保护人其实是同一角色,其职责主要在于落实委托人的意愿,监督受托人的活动,维护受益人的权益,保障信托目的得以实现。一般由委托人信任的亲朋好友或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士或其所在的专业机构担任。

目前我国很多家族信托并未设置监察人或保护人,监察人或保护人的职责多是由委托人自行承担了,但鉴于家族信托的长期性、私密性和复杂性,以委托人一人监督信托公司对家族信托事务管理,在精力和能力上未免稍显不足,一旦委托人稍有不测,对信托公司的监督就有可能会处于真空状态,极易引发信托公司的道德风险,而如增设由专业人士构成的监察人或保护人,无疑更加有利于保障信托财产的安全。如在信托公司破产的场合,可将选任新的受托人,以及协助并监督新旧受托人完成交接的事项均交由监察人或保护人承担,便可以加强对家族信托的保护。

结语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历经了40多年的快速发展,富裕阶层随之崛起,“创一代”该如何有计划、稳妥地将资产传承予其后代子孙,已成为眼前的迫切问题。家族信托因具有资产隔离、财富传承功能,而被广泛用于财富管理领域。基于本文前述的诸多分析,针对信托公司破产,家族信托的客户不必过多担忧。如遇有设立家族信托需求时,务必寻求律师等专业人士给予协助,由其以专业为家族的永续发展保驾护航。

[1] 《2021年信托业专题研究报告》,中国信托业协会,页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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