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银行的资产管理(投资银行的资产管理部是买方还是卖方)_币百科_智行理财网

投资银行的资产管理(投资银行的资产管理部是买方还是卖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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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债券市场来说,《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对于不同资产风险权重调整具有重大意义,因为商业银行作为国内债券市场主要的投资者之一,其配置方向和配置风格的变化,几乎决定债券市场价格变化的主流方向。

特别是债券市场传统的银行配置盘资金,既是债券市场的定海神针,也是债券市场“国家队”一般的存在,因此,需要我们深刻认识不同债权风险权重变化对债券市场的意义。

根据我们的总结,本次商业银行资本办法大修,对债券市场影响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SPV投资彻底穿透

附件12对银行投资资产管理产品需要采取穿透法,需要穿透到什么程度目前并不清楚但是很可能穿透到债务人;或者授权基础法。

目前来看这是对债市影响最大的一个条款。

实际上此前关于大额风险暴露、资本充足率计算都要求银行投资资管计划要穿透到底层。那为什么这次穿透要求影响比较大?

因为之前的大额风险暴露穿透有两个豁免项:一个是匿名客户可以不穿透,但是额度有限,所有匿名客户加总不能超过净资本15%;二是银行投资SPV穿透后底层单一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暴露不超该银行净资本0.15%情况下也可以豁免穿透。

目前正在执行的资本管理规则也需要穿透,但是穿透不彻底,只是要求银行投资的公募基金管理人提供一个底层资产类别和比例清单,银行根据这个清单来计算所投资的公募基金或者其他SPV底层资产风险加权资产。监管当然也会定期检查,检查的时候相对穿透比较彻底,所以往往容易查出计算不准确的问题。这次资本新规最大的不确定就是穿透的力度更大!

银行投资的所有SPV如果放在银行账簿都是按照附件12来计算风险加权资产。

1、定义

资产管理产品包括理财产品、资金信托,私募基金,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AIC发行的资管产品,以及其他符合资产管理产品定义的产品。

商业银行应根据可获取信息的程度,采用穿透法、授权基础法计量资产管理产品的风险加权资产。

商业银行无法使用穿透法、授权基础法计量的,应采用1250%的风险权重计量资产管理产品的风险加权资产。

2、穿透法

但是穿透法在这次资本新规里面表述非常严格:

商业银行采用穿透法计量资产管理产品风险加权资产,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应向商业银行提供足够、充分的基础资产信息,用于计算基础资产的风险权重

(2)商业银行所获取的基础资产信息能够被独立第三方确认。

前款所称“独立第三方”是指应独立于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的其他机构,如托管人、会计师事务所。

3、授权基础法

(1)商业银行不满足采用穿透法计量资产管理产品风险加权资产的实施条件。

(2)商业银行可以利用资产管理产品募集说明书、定期报告、资产管理产品披露的其他信息或管理此类资产管理产品的国家法律法规,计量资产管理产品的风险加权资产。

(3)对于表内风险暴露(国内银行投资SPV基本都属于此类),商业银行假设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组合在授权投资范围内,按照风险权重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投资对应的资产至最高投资额度,以此进行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如果同类风险暴露拥有多个风险权重时,商业银行应采用最高的风险权重。

从上面看附件12的核心是穿透法,原文表述“管理人应向商业银行提供足够、充分的基础资产信息,用于计算基础资产的风险权重”。这句话的理解初步看就是要穿透到底层每一笔资产的债务人或者叫交易对手信用风险,而不是只穿透到资产类别(穿透到资产类别是授权基础法的核心思路)。

4、穿透难点和授权基础法严格

但是现实情况看,银行投资公募基金,面临信息披露的难点,公募基金不能仅仅针对特定银行客户做全面信息披露而不对其他客户做逐笔底层资产的信息披露。

之前2018年实施大额风险暴露的时候其实也有这个难点,但是好在大额风险暴露只要银行投资公募基金穿透到底层单一交易对手风险暴露不超过自身净资本0.15%即可,总体上净资本在100亿以上的银行都没什么问题。唯一需要处理的是公募基金前10大持仓是按照券种披露,银保监会0.15%单一风险暴露的标准是按照交易对手(或者是债券发行人)维度,单一交易对手可能有多个券种需要加总处理。

如果无法穿透到底层,那么就只能按照授权基础法来处理,授权基础法的基本操作核心是“商业银行假设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组合在授权投资范围内,按照风险权重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投资对应的资产至最高投资额度,以此进行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这意味着根据发行说明书,如果货币基金的风险权重最高信用债投资范围20-40%,那么就需要按照40%比例假设投资了信用债(风险权重100%),如果风险权重60%的金融债投资范围20-40%,那么也需要按照40%比例投资金融债(计算60%风险权重)。即便实际投资比例远低于40%。

也就是授权基础法重点看最开始合同约束(发行说明书),当然如果合同授权管理人后续可以突破,这种情况审慎起见,需要按照更加严格的标准重新处理。

总体上看授权基础法更类似于目前的实际操作,但是比目前实际操作更严格,因为不是简单采用管理人给个清单,而是根据发行说明书来确定,而且是按照区间上限自上而下去推进。

二、地方政府债券风险权重的区别对待:对省级(直辖市、自治区)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的风险暴露中,一般债券风险权重从20%下调到10%,专项债债券保持不变。

从市场角度说,只调低一般债券的风险权重,而未调低专项债券的风险权重,而且一般债券风险权重只从20%调整到10%,是低于市场预期的。

在此之前,市场的普遍预期是商业银行投资的地方政府一般债券的信用风险权重可能由当前的20%调低至0%,专项债由目前的20%适度调低。

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地方政府债务包括地方政府一般债务和地方政府专项债务。

政府一般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还本付息、发行费用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一般债务本金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包含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和其他预算资金)、发行一般债券等偿还。一般债务利息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包含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和其他预算资金)等偿还,不得通过发行一般债券偿还。

专项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还本付息、发行费用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专项债务收入应当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专项债务本金通过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发行专项债券等偿还。专项债务利息通过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偿还,不得通过发行专项债券偿还。

专项债务收支应当按照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实现项目收支平衡,不同政府性基金科目之间不得调剂。执行中专项债务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不足以偿还本金和利息的,可以从相应的公益性项目单位调入专项收入弥补。

从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的发行来看,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的余额明显大于地方政府一般债券。

根据巴塞尔协议III和其他国家地区监管的实际,在满足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地方政府债券的信用风险权重调低并不存在障碍,但应考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的差异化特征。

之所以只调低一般债券,是考虑到一般债券收支计入一般预算收支,从法理上更合适调低风险权重。

而目前专项债券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考虑到目前政府性基金预算的巨大缺口,短期内调低专项债的风险权重也略有难度。

不过,从财政政策实际出发,专项债已经成为国内宽财政、基建发力的重要工具,甚至是主要工具之一,此次资本管理办法没有调低专项债风险权重确实低于市场预期。

因此,我们认为,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应该会有部分市场人员建议同步调低专项债的风险权重。

截至2022年12月,地方政府一般债务额度为143896亿,专项债债务余额为206722亿。如果仅调低一般债券的风险权重,假设80%的一般债券为银行持有,可为银行节省资本143896*0.8*0.1=11511亿。

如果同步调低专项债风险权重至10%,那么可以为银行节省资本(143896+206722)*0.8*0.1=28049亿。

这中间差距还是巨大的,考虑到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均为地方政府信用,二者并不体现明显的信用差距,因此未来有望调低专项债的风险权重。

从目前存债券的平均利率来看,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的利率非常一致。如果未来二者的风险权重产生差距,那么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的利率也会呈现差距。

三、首次提出投资级公司低风险权重的理念:第一档银行对投资级公司的风险暴露,从100%调低到75%。

监管机构首次对不同信用级别的公司,从风险权重的角度进行区分,这是非常科学的。实际上,债券市场早就有通过评级和发行利率对市场不同信用的公司进行区分。

那么,投资级公司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呢?

投资级公司具有持续的盈利能力,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现金流量正常,且至少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经营情况正常,无风险迹象,按时披露财务报告。

2.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纳入人民法院失信黑名单,公司财务会计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最新一期经审计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意见应为无保留意见。

3.最近三年无债务违约或者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商业银行对其债权风险分类均为正常。

4.在认可的证券交易所或中国银行间市场登记有在存续期内的股票或债券(不含资产证券化产品)。

前款所称“认可的证券交易所”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注册并经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批准的证券交易所。

5.对外担保规模处于合理水平且不存在违规担保情况。

6.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利润总额(合并口径)、归属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合并口径)均大于3000万元;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利润总额(法人口径)、净利润(法人口径)均大于0;最新一期(季度频率)的归属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合并口径)、净利润(法人口径)均大于0。

7.上一会计年度末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高于70%,金融、建筑工程、航空运输等特殊行业的公司可适当放宽。

8.上一会计年度末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原则上应大于净利息费用,金融行业的公司可不受此限制。

以上财务数据应于财务报表日后6个月内更新完毕。公司财务报表时效性不满足要求的,商业银行不应认定其为投资级公司。

若商业银行认为信用主体存在其他重大风险情形,不应认定其为投资级公司。

我们可以看到,对投资级公司的认定中,主要是经营风险、债务风险、利润水平等指标,必须是上市公司或发债企业。

因此,大型央(国)企、上市公司、发债企业会有相当一部分公司会被纳入投资级公司,如果这类公司能够调低风险权重,那么会极大的降低债务成本。

我们可以看到,在投资级公司中,并没有对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进行区分,也没有对行业进行限制,这为未来债券市场债券分层提供了无限遐想。

由于在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发行股票或债券是必备条件,未来民营上市公司或者发债企业,很有可能会有一部分公司成为投资级公司,这对于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对于国内债券市场的民营企业的区别对待,也会有极大改观。

四、金融同业的风险权重发生重大调整

原先的金融同业风险权重,对银行主体不进行区分,只对银行债权的期限进行区分,3个月以内是20%,3个月以上是25%。

但是在包商银行事件之后,商业银行的信用实际上已经发生分层,仅仅按照期限、不按主体进行区别已经不符合时代,因此本次调整完全是科学的。

本次调整风险权重影响最大的银行票据市场和同业存单市场。考虑到银行票据和同业存单主要期限均在1年以内,所以对这两类市场影响最大。

当然,目前对于不同银行的票据和存单,市场已经发生一定分层,但是如果直接调整不同银行的风险权重,那影响是简单而直接的,未来中小银行的融资成本可能会继续走高。

本次调整也是通过银行各类指标,对银行进行分类评级,调整细节包括:

(一)对A+级商业银行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为30%,A级商业银行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为40%,其中原始期限三个月(含)以内,或因跨境货物贸易而产生的原始期限六个月(含)以内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为20%。

(二)对B级商业银行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为75%,其中原始期限三个月(含)以内,或因跨境货物贸易而产生的原始期限六个月(含)以内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为50%。

(三)对C级商业银行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为150%。

(四)商业银行对境外其他商业银行风险暴露(不含次级债权)的风险权重,应不低于其注册地所在国家或地区的主权风险暴露对应的风险权重,其中原始期限三个月(含)以内,或因跨境货物贸易而产生的原始期限六个月(含)以内风险暴露,不受上述底线约束。

(五)第二档商业银行不对境内外其他商业银行划分级别。对境内外其他商业银行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为40%,其中原始期限三个月(含)以内,或因跨境货物贸易而产生的原始期限六个月(含)以内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为20%。

五、银行二级资本债的风险权重普遍提高

银行二级资本债是银行补充资本的重要方式,原银行二级资本债风险权重为100%,征求意见稿普遍提升到150%。

原文为:商业银行对次级债权和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发行的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务工具(未扣除部分)的风险权重为150%。

商业银行对除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以外的其他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发行的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务工具(未扣除部分)的风险权重由人民银行会同银保监会另行规定。

那么,我们可以认为,商业银行对除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以外的其他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发行的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务工具(未扣除部分)的风险权重,甚至可能会大于150%。

截至2023年2月18日,国内存续的银行二级资本债余额为5.3万亿,银行二级资本债已经成为银行补充资本的重要方式。

银行二级资本债风险权重调整,对于银行发行二级资本债的冲击是巨大的。有两个原因:

国内银行发行二级资本债,有相当一部分是互持的,即A银行发行二级资本债,B银行会有帮忙资金买量,同时B银行在发行二级资本债时,A银行也会帮忙。这其中有自营资金,也有理财资金,如果是自营资金,那么此次调高到150%之后,大部分银行就要考虑投资二级资本债的性价比问题;

另外二级资本债是目前市场流动性很好的品种之一,由于银行本身的信用条件好,市场认可度高,因此银行二级资本债,特别是大银行二级资本债有一定的流动性溢价,新办法后二级资本债的风险权重提高,未来可能只有广义基金会买入银行二级资本债,会极大的影响二级资本债的流动性,流动性溢价可能消失。

同时,对于银行永续债的风险权重处理,目前市场仍然有一定争议。有投资者认为永续债属于股权类投资,有投资者认为属于次级债,这仍然有赖于相关机构给出进一步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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