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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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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随州市学校安全教育平台网址登陆入口

随州市中小学生或家长进入随州市学校安全教育平台(https://suizhou.safetree.com.cn)后,直接用班主任给学生分到的用户名和密码(初始密码通常为123456)登陆,登陆后可以修改密码,请使用熟悉、不容易忘记的密码。请家长在家里和孩子一起学习安全知识,并完成安全教育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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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随州市学校安全教育平台登录常见相关问题解答

1每次登陆都提示帐号密码错误,该如何找回?

答:有两种方式:(1)家长手机微信上关注微信公众号”教育百师通”,在公众号里-安全教育-找帐号密码栏目,自行找回正确的帐号和密码。(2)联系班主任,班主任使用自己帐号登陆平台进入帐号管理-查看学生帐号,找到学生,核对学生帐号,并帮忙重置密码为123456。

2帐号密码如何修改?

答:使用初始帐号密码进入平台,点击平台首页我的资料,进入后可自行修改帐号密码。

3个人资料里的姓名写错了,也无法自行修改,该怎么处理?

答:联系本班的班主任或校管理员帮忙修改。

4首页登陆框下方提示可以使用qq登陆,点击进去却提示需要绑定平台帐号这是为什么?

答:平台帐号需要绑定qq号码之后,下次登陆时,在qq登陆的前提下,可以直接使用qq代替帐号登陆。

5学生已经转校,资料中的学校、年级、班级信息如何更新?

答:转走的学生学校会进行删除。只需要联系现在的班主任为学生添加帐号即可,帐号登陆后资料里的信息会自动更新。

6在微信公众号里找回帐号密码时,学校一栏为何找不到所在的学校?

答:所在区县可能选错了,请在区县中选择“市直属”或其他区县查找是否有所在学校。

7微信里找回的帐号和密码在电脑上可以登录,为何在手机上登陆时总提示帐号和密码不符合?

答:在手机登陆的情况下,手机输入法最好切换在在英文状态下输入字母和数字,且帐号中间不能有空格或其他符号。

8微信上已关注了微信公众号,该如何找回学生的帐号和密码?

答:进入公众号后,点击安全教育—找帐号密码,根据提示填写并提交信息,系统会自动查询帐号密码并显示出来。

9微信上查找帐号密码提示“帐号未开通,请联系班主任”该怎么办?

答:这个提示的话,说明系统根据学生提交的信息确实找不到匹配的帐号信息。

有三种可能:1.学生帐号确实未开通2.帐号开通过又被误操作删除过3.微信查找帐号和密码的时候,部分信息填写错误

以上情况都可以联系班主任帮忙核实并添加帐号。

10微信上完成作业时,哪里切换帐号?

答:需要切换帐号时,需找到页面上的“退出”按钮,退出当前帐号,输入另外帐号登陆即可。

例如:可以返回到微信主界面,进入技能中心-点击个人资料右方的箭头,点击退出登陆即可。

11学生的帐号学校已下发,家长的帐号在哪里查找?

答:家长没有帐号,家长可以使用学生的帐号登陆平台带领学生进行学习。

12进入平台需要帐号,帐号可以自己注册吗?没看到可以注册的地方?

答:帐号一般由学校开通好后下发,无需自己注册,没有帐号密码的话可以联系班主任进行咨询。

13学生学期中调班了,怎样修改资料中的班级信息?

答:学生信息无法自己修改,可以联系学校调整学生的年级班级

三、中小学安全教育知识常识积累

一、道路交通安全

(一)遵守交通规则,实行路队制放学。

1、须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须靠边行走;

2、不穿越、攀爬、倚坐道口护拦。

3、不在路上扒车、追车、强行拦车或抛物击车。

4、不在马路上踢球、跳皮筋、打闹、玩耍。

5、学生放学可实行"小黄帽"路队制,要戴好"小黄帽",手持"让"字牌列队行走,每横列不超过二人。

6、上学放学途经山间小路时应尽量结伴而行,不做危险活动,避免意外伤害。横过马路(街)或通过十字街道时,要走交通部门设置的专门穿越道,如斑马线、人行过街(公路)天桥和地下通道。并注意红绿灯信号标志:红灯停,绿灯行。

7、乘坐汽车、火车时要坐好扶好,身体任何部位不要伸向车外,不高声喧哗,不向外抛投物体,不搭乘货车、拖拉机等非载人营运车辆。

(二)骑自行车须遵守以下规定

1、自行车的车型大小要合适,不要骑儿童玩具车和人小骑大型车。骑车转弯前须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拐弯。

2、不双手离把,攀扶其它车辆或手中持物。

3、不牵引车辆或被其它车辆牵引。

4、经常性检查车铃、车闸能否正常使用。

5、未满12周岁的儿童,不准在道路上骑自行车、三轮车。

6、年满12周岁的学生确需骑自行车,须经家长同意,并不准骑车搭人和在快车道上行驶。

7、经过交叉路口,要减速慢行,注意来往行人、车辆;不闯红灯。

(三)水上交通安全

1、不乘坐无牌无证船舶。

2、不乘坐客船、客渡船以外的船舶。

3、不乘坐超载船舶或人货混装的船舶。

4、不乘坐冒险航行的船舶。

5、集体乘船应注意:要有老师带队,指挥,上下船要排成队,不得打闹、走动;要服从船上工作人员指挥,维护好船上秩序。

二、校内校外活动安全

(一)防止触电

1、不要用湿手、湿布触摸、擦试电器外壳,更不要在电线上晾衣服或悬挂物体,或将电线直接挂在铁钉上。

2、发现绝缘层损坏的电线、灯头、开关、插座要及时报告,请专人检修,切勿乱动。

3、万一遇有电器设备引起的火灾,要迅速切断电源,然后再灭火。

4、发现有人触电时,要迅速切断电源,并立即报告老师、家长或其他人员实施抢救。

5、远离高压带电体。不要接触电杆掉下的电线,不要攀变电器平台,不要攀电讯发射塔,高压输电塔,不要在高压电线下放风筝、钓鱼等。

6、打雷下雨时不在易导电的'物体下躲避。雷雨时尽量避免或减少野外活动,路遇雷雨不要往高处走,迅速寻找有防雷装置的建筑物或低洼处躲避;不要携带雨伞等金属物,应双脚并拢抱头蹲下,以防止跨步电压的伤害和有效减少被闪电击的概率。

(二)防止落物伤害

1、不进入建筑施工现场。

2、起重装卸、吊运用设备的下面严禁站立、通行和玩耍。

(三)楼道安全

1、各学校坚决不准搞紧急集合一类的活动,课间活动和放晚自习时,楼梯口要有教师值守维护秩序。

2、上下楼梯时有序缓慢右行,要听从值班教师的指挥,严禁拥挤,特别是发现有人摔倒时,应立即停止上下,迅速将摔倒者扶起。

3、不在教室里打跳,翻越门窗;不在走廊上追逐嬉戏,身体不靠栏杆且使身体重心外倾或用力拉扯栏杆,不在走廊上"齐步走"造成共振,以免损坏楼板。

(四)严禁学生将棍棒、刀具等各类尖利物品带入校园,更不得带进教室;学生在使用小刀、圆规、铅笔、钢笔等学习用具时,要注意安全,以免误伤自己和他人。

(五)幼儿玩教具安全

幼儿活动课要经常检查玩具、教具,是否有锈蚀、破损、脱落现象,若有不安全隐患要及时排除,对超过使用期限的玩、教具及时更换。

(六)外出游玩

1、外出活动要有教师或家长带队,身体有病同学不要勉强参加。

2、最好是当日去,当日回,未经监护人许可,不得在外宿营。

3、外出游玩,牢记家庭住址、电话、父母工作单位电话。

4、外出游玩,若遇歹徒抢劫、以大欺小、以强凌弱等人身侵害、伤病的情况时,应立即与公安、医院等部门联系,并及时向学校、家长报告。

5、严禁私自下河游泳,以免溺水事故发生。严禁攀高探险。

6、被狗咬伤后应立即送医院处理伤口,若远离医院可迅速用清水或肥皂水对伤口流水冲洗。

7、被蛇咬伤千万不要惊慌,应迅速用手帕、皮带、绳索等物在距离伤口3-5厘米处绑扎,以减缓毒素扩散速度,每

每隔15分钟放松数秒,并迅速送医院治疗。

8、上学放学途中和外出游玩,学生不得去捅蜂窝,若被毒蜂蛰伤:先拨去毒刺;用肥皂水、食盐水或清水清洗伤口;可用食用醋、大蒜、生姜汁、韭菜捣成泥状涂于患处,症状比较严重的送医院救治。

9、上学放学途中和外出游玩,行至崖边、河边、水流湍急的农田灌溉渠边,应走安全的一侧,以免踩虚、脚滑,不慎发生危险事故。

10、外出游玩,若遇拥挤要主动退让,并自觉排队,不要到人多拥挤的场合去凑热闹,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七)以礼待人,诚实交友,不与人口角、斗殴,更不要械斗、群殴。

三、体育活动安全

1、游泳前要适当活动,且保证身体健康,有心脏病、高血压、中耳炎等不宜游泳,剧烈活动之后不宜游泳。

2、溺水的自救与互救

学生不要私自下塘埝洗澡,避免溺水事故发生。若遇溺水情况,不会游泳者,不要慌乱,采取仰面位,头、口向上,尽量深呼吸,浅呼气,可增加浮力,保持身体上浮,如有漂浮物或攀援物及时抓住,等待救援。会游泳者,如因体力或其他原因,要及时呼救,冷静选择漂浮物或攀援物迅速靠拢,如因小腿腓肠肌痉孪,可采用仰面位、浮于水面,将拇趾用力伸直,待其缓解,若发现漩涡应努力避开。人救出水面后,首先采取俯卧头低位,打开口腔,使其呼吸道内积水自然流出,并清除口中异物,保持呼吸畅通,然后尽快送医院救治。

3、游戏安全,不玩暴力、色情、迷信、恐怖、反动或其他不利于身心健康的游戏。

四、饮食卫生安全

1、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饭前、便后要洗手。

2、学生要学会辩认食品的QS标志,不购买食用三无食品饮品。不食用过期变质食品。

3、生吃瓜果要洗净,不喝生水,不随意食用野菌、野菜、野果,以防中毒。严禁偷吃农户树上果、地中瓜,谨防防虫害药中毒。

4、出现食物中毒后,应尽快消除毒物,立即上报,迅速送医院救治。

五、传染病的防治

1、生病(如发烧、头痛、呕吐、腹泻),要向家长、老师报告,到医院治疗,不要隐瞒病情,延误治疗时间,以免加重病情,发生危险。对传染病要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2、加强个人卫生,培养良好的卫生习惯。

3、加强体育锻炼,合理安排生活作息时间,提高免疫能力。

4、积极配合组织的体格检查,不与传染病员接触,积极参加预防,服用预防药,并自觉接受疫苗注射。

六、消防安全

(一)家庭防火

1、安全使用炉火。

①生火时不要用汽油、柴油和酒精等引火;

②清除炉灰、炉渣时不要乱倒,不接触可燃物,最好要有固定的安全地方,刮风天倒炉灰更应注意安全。

2、按照操作规范正确安全地使用液化天燃气。

正确掌握开关的使用方法,用毕切记关阀门,且不可随意玩弄开关。

3、安全使用家用电器。

正确掌握家用电器的使用方法,不可随意玩耍家用电器。

(二)遇有火险时,用下列方法处置:

(1)立即拨打119,向消防部门报告准确的地点、火灾种类、火势情况,并派人员在路口等候消防车;(2)初起的小火,可正确使用灭火器、水、沙土、干土、浸湿的毛巾、床单、棉被等覆盖灭火。(3)最主要的是尽快离开现场,脱离危险,可用湿毛巾捂住口鼻,用水浸湿毯子或被褥披在身上并包好头部冲出房间,安全脱离火灾现场。(4)国家明令禁止学校、机关和其他社会团体组织中小学生参加灭火,未成年学生不得参与火灾的扑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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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帮助吸毒成瘾人员戒除毒瘾,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科学戒毒、综合矫治、关怀救助的原则,教育和挽救吸毒成瘾人员。

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对经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在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三个月至六个月后,或者依据省、自治区、直辖市具体执行方案送交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以下简称“戒毒人员”),依法执行强制隔离戒毒。

第四条从事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人民警察应当严格、公正、廉洁、文明执法,尊重戒毒人员人格,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所需经费,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纳入当地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章场所设置

第六条设置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符合司法部的规划,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审核,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司法部备案。

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单独设置收治女性戒毒人员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和收治未成年戒毒人员的强制隔离戒毒所。

第七条强制隔离戒毒所以其所在地地名加“强制隔离戒毒所”命名,同一地域有多个强制隔离戒毒所的,可以采取其他方式命名。

专门收治女性戒毒人员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名称,为地名后加“女子强制隔离戒毒所”;专门收治未成年人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名称,为地名后加“未成年人强制隔离戒毒所”。

第八条强制隔离戒毒所设所长一人、政治委员一人、副所长若干人,设置职能机构和戒毒大队,根据收治规模配备从事管教、医疗和后勤保障的工作人员。

第九条强制隔离戒毒所设置医疗机构,接受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强制隔离戒毒所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及保险。

第三章接收

第十一条强制隔离戒毒所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接收戒毒人员。

第十二条强制隔离戒毒所接收戒毒人员时,应当核对戒毒人员身份,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填写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入所健康状况检查表。

戒毒人员身体有伤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予以记录,由移送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和戒毒人员本人签字确认。

对女性戒毒人员应当进行妊娠检测。对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不予接收。

第十三条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对接收的戒毒人员的身体和携带物品进行检查,依法处理违禁品,对生活必需品以外的其他物品进行登记并由戒毒人员本人签字,由其指定的近亲属领回或者由强制隔离戒毒所代为保管。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人民警察在场。

女性戒毒人员的身体检查,应当由女性人民警察进行。

第十四条强制隔离戒毒所接收戒毒人员,应当填写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入所登记表,查收戒毒人员在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期间的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戒毒人员入所后,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书面通知其家属,通知书应当自戒毒人员入所之日起五日内发出。

第四章管理

第十六条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根据性别、年龄、患病等情况,对戒毒人员实行分别管理;根据戒毒治疗情况,对戒毒人员实行分期管理;根据戒毒人员表现,实行逐步适应社会的分级管理。

第十七条强制隔离戒毒所人民警察对戒毒人员实行直接管理,严禁由其他人员代行管理职权。

女性戒毒人员由女性人民警察直接管理。

第十八条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

第十九条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安装监控、应急报警、门禁检查和违禁品检测等安全技防系统,按照规定保存监控录像和有关信息资料。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安排专门人民警察负责强制隔离戒毒所的安全警戒工作。

第二十条对强制隔离戒毒所以外的人员交给戒毒人员的物品和邮件,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进行检查,防止夹带毒品及其他违禁品。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人民警察在场。

检查邮件时,应当依法保护戒毒人员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二十一条经强制隔离戒毒所批准,戒毒人员可以使用指定的固定电话与其亲属、监护人或者所在单位、就读学校有关人员通话。

戒毒人员在所内不得持有、使用移动通讯设备。

第二十二条戒毒人员的亲属和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的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强制隔离戒毒所探访规定探访戒毒人员。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检查探访人员身份证件,对身份不明或者无法核实的不允许探访。

对正被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或者正处于单独管理期间的戒毒人员,不予安排探访。

第二十三条探访应当在探访室进行。探访人员应当遵守探访规定;探访人员违反规定经劝阻无效的,可以终止其探访。

探访人员交给戒毒人员物品须经批准,并由人民警察当面检查;交给戒毒人员现金的,应当存入戒毒人员所内个人账户;发现探访人员利用探访传递毒品的,应当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发现探访人员利用探访传递其他违禁品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戒毒人员因配偶、直系亲属病危、死亡或者家庭有其他重大变故,可以申请外出探视。申请外出探视须有医疗单位、戒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原单位或者街道(乡、镇)的证明材料。

除前款规定外,强制隔离戒毒所可以批准戒治效果好的戒毒人员外出探视其配偶、直系亲属。

第二十五条强制隔离戒毒所批准戒毒人员外出探视的,应当发给戒毒人员外出探视证明。戒毒人员外出探视及在途时间不得超过十日。对非因不可抗力逾期不归的戒毒人员,视作脱逃处理。

第二十六条戒毒人员外出探视回所后,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对其进行检测。发现重新吸毒的,不得报请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

第二十七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戒毒人员,应当根据不同情节分别给予警告、训诫、责令具结悔过:

(一)违反戒毒人员行为规范、不遵守强制隔离戒毒所纪律,经教育不改正的;

(二)欺侮、殴打、虐待其他戒毒人员的;

(三)隐匿违禁品的;

(四)交流吸毒信息、传授犯罪方法的。

对戒毒人员处以警告、训诫和责令具结悔过,由戒毒大队决定并执行。

第二十八条对有严重扰乱所内秩序、私藏或者吸食、注射毒品、预谋或者实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自残等行为以及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戒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对其实行单独管理。

单独管理应当经强制隔离戒毒所负责人批准。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先行采取单独管理措施,并在二十四小时内补办审批手续。

对单独管理的戒毒人员,应当安排人民警察专门管理。一次单独管理的时间不得超过五日。单独管理不得连续使用。

第二十九条对私藏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的戒毒人员,不得报请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并应当在期满前诊断评估时,作为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的依据;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遇有戒毒人员脱逃、暴力袭击他人等危险行为,强制隔离戒毒所人民警察可以依法使用警械予以制止。警械使用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第三十一条戒毒人员脱逃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立即通知当地公安机关,并配合公安机关追回脱逃人员。被追回的戒毒人员应当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脱逃期间不计入强制隔离戒毒期限。对被追回的戒毒人员不得报请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

第三十二条戒毒人员提出申诉、检举、揭发、控告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不服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将有关材料登记后及时转送有关部门。

第三十三条强制隔离戒毒所工作人员因工作失职致使毒品等违禁品进入强制隔离戒毒所,违反规定允许戒毒人员携带、使用或者为其传递毒品等违禁品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进入强制隔离戒毒所的其他人员为戒毒人员传递毒品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治疗康复

第三十四条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根据戒毒人员吸食、注射毒品的种类、成瘾程度和戒断症状等进行有针对性的生理治疗、心理治疗和身体康复训练。

对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移送的戒毒人员,应当做好戒毒治疗的衔接工作。

第三十五条对戒毒人员进行戒毒治疗,应当采用科学、规范的诊疗技术和方法,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药物、医疗器械。戒毒治疗使用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当按照规定申请购买并严格管理,使用时须由具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师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开具处方。

禁止以戒毒人员为对象进行戒毒药物试验。

第三十六条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定期对戒毒人员进行身体检查。对患有疾病的戒毒人员,应当及时治疗。对患有传染病的戒毒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隔离治疗措施。

第三十七条戒毒人员患有严重疾病,不出所治疗可能危及生命的,凭所内医疗机构或者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经强制隔离戒毒所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戒毒管理部门批准,报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备案,强制隔离戒毒所可以允许其所外就医,并发给所外就医证明。

第三十八条戒毒人员所外就医期间,强制隔离戒毒期限连续计算。对于健康状况不再适宜回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向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提出变更为社区戒毒的建议,同时报强制隔离戒毒所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戒毒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建立戒毒人员心理健康档案,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提供心理咨询,对戒毒人员进行心理治疗;对心理状态严重异常或者有行凶、自伤、自残等危险倾向的戒毒人员应当实施心理危机干预。

第四十条对可能发生自伤、自残等情形的戒毒人员使用保护性约束措施应当经强制隔离戒毒所负责人批准。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应当遵守有关医疗规范。

对被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的戒毒人员,人民警察和医护人员应当密切观察;可能发生自伤、自残等情形消除后,应当及时解除保护性约束措施。

第四十一条强制隔离戒毒所可以与社会医疗机构开展医疗合作,提高戒毒治疗水平和医疗质量。

第四十二条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通过组织体育锻炼、娱乐活动、生活技能培训等方式对戒毒人员进行身体康复训练,帮助戒毒人员恢复身体机能、增强体能。

第四十三条强制隔离戒毒所根据戒毒的需要,可以组织有劳动能力的戒毒人员参加必要的生产劳动。

组织戒毒人员参加生产劳动的,应当支付劳动报酬。戒毒人员劳动时间每周不超过五天,每天不超过六小时。法定节假日不得安排戒毒人员参加生产劳动。

第四十四条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参加生产劳动的戒毒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生产劳动场地和劳动项目应当符合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引进易燃、易爆等危险生产项目,不得组织戒毒人员从事有碍身体康复的劳动。

第六章教育

第四十五条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对新接收的戒毒人员进行时间不少于一个月的入所教育,教育内容包括强制隔离戒毒有关法律法规、所规所纪、戒毒人员权利义务等。

第四十六条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采取课堂教学的方式,对戒毒人员集中进行卫生、法制、道德和形势政策等教育。

第四十七条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对戒毒人员开展有针对性的个别教育。戒毒大队人民警察应当熟悉分管戒毒人员的基本情况,掌握思想动态,对分管的每名戒毒人员每月至少进行一次个别谈话。戒毒人员有严重思想、情绪波动的,应当及时进行谈话疏导。

第四十八条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开展戒毒文化建设,运用影视、广播、展览、文艺演出、图书、报刊、宣传栏和所内局域网等文化载体,活跃戒毒人员文化生活,丰富教育形式。

第四十九条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加强同当地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联系,通过签订帮教协议、来所开展帮教等形式,做好戒毒人员的教育工作。

强制隔离戒毒所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学者、社会工作者、志愿人员以及戒毒成功人员协助开展教育工作。对协助教育有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第五十条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协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戒毒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颁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五十一条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在戒毒人员出所前进行回归社会教育,教育时间不少于一周。

强制隔离戒毒所可以安排戒毒人员到戒毒康复场所及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场所参观、体验,开展戒毒康复、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为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后自愿进入戒毒康复场所康复或者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的戒毒人员提供便利。

第七章生活卫生

第五十二条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按规定设置戒毒人员生活设施。戒毒人员宿舍应当坚固安全、通风明亮,配备必要的生活用品。戒毒人员的生活环境应当绿化美化。

第五十三条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保持戒毒人员生活区整洁,定期组织戒毒人员理发、洗澡、晾晒被褥,保持其个人卫生。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统一戒毒人员的着装。

第五十四条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保证戒毒人员的伙食供应不低于规定标准。戒毒人员伙食经费不得挪作他用。戒毒人员食堂应当按月公布伙食账目。

对正在进行脱毒治疗和患病的戒毒人员在伙食上应当给予适当照顾。对少数民族戒毒人员,应当尊重其饮食习惯。

第五十五条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保证戒毒人员的饮食安全。食堂管理人员和炊事人员应当取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健康证明,每半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戒毒人员食堂实行四十八小时食品留样制度。

第五十六条戒毒人员可以在所内商店购买日常用品。所内商店出售商品应当价格合理,明码标价,禁止出售过期、变质商品。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对所内商店采购的商品进行检查,防止违禁品流入。

第五十七条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做好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发生传染病疫情,应当按规定及时报告主管机关和当地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并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第八章解除

第五十八条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戒毒人员进行诊断评估。对强制隔离戒毒期限届满且经诊断评估达到规定标准的戒毒人员,应当解除强制隔离戒毒。

经诊断评估,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戒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所可以提出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意见或者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的意见,并按规定程序报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批准。强制隔离戒毒所收到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出具的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或者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决定书的,应当及时送达戒毒人员。

第五十九条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在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三日前通知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同时通知戒毒人员家属、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将其按期领回。戒毒人员出所时无人领回,自行离所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及时通知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

对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所外就医人员,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及时通知其来所办理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手续。

第六十条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向戒毒人员出具解除强制隔离戒毒证明书,同时发还代管财物。

第六十一条戒毒人员被依法收监执行刑罚或者依法拘留、逮捕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文书,与相关部门办理移交手续,并通知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戒毒人员被依法释放时强制隔离戒毒尚未期满的,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

第六十二条戒毒人员在强制隔离戒毒所内死亡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立即报告所属主管机关,通知其家属、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和当地人民检察院。戒毒人员家属对死亡原因有疑义的,可以委托有关部门作出鉴定。其他善后事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三条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妥善保管戒毒人员档案。档案内容包括: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入所登记表、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入所健康状况检查表、财物保管登记表、病历、心理健康档案、诊断评估结果、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或者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决定书、解除强制隔离戒毒证明书以及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产生的重要文书、视听资料。

除法律明确规定外,强制隔离戒毒所不得对外提供戒毒人员档案信息。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四条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应当凭强制隔离戒毒所所在地公安机关的书面同意意见,向强制隔离戒毒所提出申请。强制隔离戒毒所同意接收的,应当与其就戒毒治疗期限、戒毒治疗措施、权利义务等事项签订书面协议;协议未约定的,参照本规定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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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保障学校及其学生和教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中小学、幼儿园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统称学校)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学校安全管理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方针。

第四条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构建学校安全工作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保障学校安全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二)健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不断提高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水平;

(三)建立校园周边整治协调工作机制,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

(四)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

(五)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责任追究等。

第五条各级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学校周边治理和学校安全的监督与管理职责。

学校应当按照本办法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和支持学校安全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安全。

第二章安全管理职责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学校安全工作,履行学校安全管理职责。

第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二)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三)及时了解学校安全教育情况,组织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安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实效;

(四)制定校园安全的应急预案,指导、监督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安全工作;

(五)协调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对学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组织学校安全工作的专项督导。

第八条公安机关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了解掌握学校及周边治安状况,指导学校做好校园保卫工作,及时依法查处扰乱校园秩序、侵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案件;

(二)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三)协助学校处理校园突发事件。

第九条卫生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指导学校卫生防疫和卫生保健工作,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措施;

(二)监督、检查学校食堂、学校饮用水和游泳池的卫生状况。

第十条建设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对学校建筑、燃气设施设备安全状况的监管,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依法责令立即排除;

(二)指导校舍安全检查鉴定工作;

(三)加强对学校工程建设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发现校舍、楼梯护栏及其他教学、生活设施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应责令纠正;

(四)依法督促学校定期检验、维修和更新学校相关设施设备。

第十一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定期检查学校特种设备及相关设施的安全状况。

第十二条公安、卫生、交通、建设等部门应当定期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通报与学校安全管理相关的社会治安、疾病防治、交通等情况,提出具体预防要求。

第十三条文化、新闻出版、工商等部门应当对校园周边的有关经营服务场所加强管理和监督,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者,维护有利于青少年成长的良好环境。

司法行政、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学校安全教育职责。

第十四条举办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应当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证学校符合基本办学标准,保证学校围墙、校舍、场地、教学设施、教学用具、生活设施和饮用水源等办学条件符合国家安全质量标准;

(二)配置紧急照明装置和消防设施与器材,保证学校教学楼、图书馆、实验室、师生宿舍等场所的照明、消防条件符合国家安全规定;

(三)定期对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的,及时予以维修;对确认的危房,及时予以改造。

举办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障师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有条件的,学校举办者应当为学校购买责任保险。

第三章校内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遵守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校内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实行校长负责制;应当设立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保卫人员,明确其安全保卫职责。

第十七条学校应当健全门卫制度,建立校外人员入校的登记或者验证制度,禁止无关人员和校外机动车入内,禁止将非教学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

学校门卫应当由专职保安或者其他能够切实履行职责的人员担任。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定期检查制度和危房报告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对学校建筑物、构筑物、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检验;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停止使用,及时维修或者更换;维修、更换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或者设置警示标志。学校无力解决或者无法排除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当及时书面报告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

学校应当在校内高地、水池、楼梯等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采取防护设施。

第十九条学校应当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对于政府保障配备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加强日常维护,保证其能够有效使用,并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二十条学校应当建立用水、用电、用气等相关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检查或者按照规定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定期检查,发现老化或者损毁的,及时进行维修或者更换。

第二十一条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餐饮业和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严格遵守卫生操作规范。建立食堂物资定点采购和索证、登记制度与饭菜留验和记录制度,检查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状况,保障师生饮食卫生安全。

第二十二条学校应当建立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并将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置于实验室显著位置。

学校应当严格建立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的购买、保管、使用、登记、注销等制度,保证将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存放在安全地点。

第二十三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专职医务(保健)人员或者兼职卫生保健教师,购置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药品,保障对学生常见病的治疗,并负责学校传染病疫情及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有条件的学校,应当设立卫生(保健)室。

新生入学应当提交体检证明。托幼机构与小学在入托、入学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健康档案,组织学生定期体检。

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将学校规定的学生到校和放学时间、学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离校情况、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

对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以及有吸毒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做好安全信息记录,妥善保管学生的健康与安全信息资料,依法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

第二十五条有寄宿生的学校应当建立住宿学生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人负责住宿学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学校应当对学生宿舍实行夜间巡查、值班制度,并针对女生宿舍安全工作的特点,加强对女生宿舍的安全管理。

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学生宿舍的消防安全。

第二十六条学校购买或者租用机动车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应当建立车辆管理制度,并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接送学生的车辆必须检验合格,并定期维护和检测。

接送学生专用校车应当粘贴统一标识。标识样式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学校不得租用拼装车、报废车和个人机动车接送学生。

接送学生的机动车驾驶员应当身体健康,具备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最近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致人伤亡的交通责任事故。

第二十七条学校应当建立安全工作档案,记录日常安全工作、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消除等情况。

安全档案作为实施安全工作目标考核、责任追究和事故处理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日常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学校在日常的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当遵循教学规范,落实安全管理要求,合理预见、积极防范可能发生的风险。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的集体劳动、教学实习或者社会实践活动,应当符合学生的心理、生理特点和身体健康状况。

学校以及接受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为学生活动提供安全保障。

第二十九条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大型集体活动,应当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一)成立临时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二)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三)安排必要的管理人员,明确所负担的安全职责;

(四)制定安全应急预案,配备相应设施。

第三十条学校应当按照《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教学计划组织体育教学和体育活动,并根据教学要求采取必要的保护和帮助措施。

学校组织学生开展体育活动,应当避开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开展大型体育活动以及其他大型学生活动,必须经过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的,应当事先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同研究并落实安全措施。

第三十一条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低年级学生、幼儿上下学时接送的交接制度,不得将晚离学校的低年级学生、幼儿交与无关人员。

第三十二条学生在教学楼进行教学活动和晚自习时,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疏散时间和楼道上下顺序,同时安排人员巡查,防止发生拥挤踩踏伤害事故。

晚自习学生没有离校之前,学校应当有负责人和教师值班、巡查。

第三十三条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抢险等应当由专业人员或者成人从事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与制作烟花爆竹、有毒化学品等具有危险性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活动。

第三十四条学校不得将场地出租给他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学校不得出租校园内场地停放校外机动车辆;不得利用学校用地建设对社会开放的停车场。

第三十五条学校教职工应当符合相应任职资格和条件要求。学校不得聘用因故意犯罪而受到刑事处罚的人,或者有精神病史的人担任教职工。

学校教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工作纪律,不得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及时告诫、制止,并与学生监护人沟通。

第三十六条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期间,应当遵守学校纪律和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不得从事危及自身或者他人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监护人发现被监护人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应当及时告知学校。

学校对已知的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学生,应当给予适当关注和照顾。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不宜在校学习的学生,应当休学,由监护人安排治疗、休养。

第五章安全教育

第三十八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地方课程设置要求,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开展安全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学生的自我防护能力。

第三十九条学校应当在开学初、放假前,有针对性地对学生集中开展安全教育。新生入校后,学校应当帮助学生及时了解相关的学校安全制度和安全规定。

第四十条学校应当针对不同课程实验课的特点与要求,对学生进行实验用品的防毒、防爆、防辐射、防污染等的安全防护教育。

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用水、用电的安全教育,对寄宿学生进行防火、防盗和人身防护等方面的安全教育。

第四十一条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安全防范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自我保护技能,应对不法侵害。

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交通安全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交通规则和行为规范。

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有条件的可以组织学生到当地消防站参观和体验,使学生掌握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识,提高防火意识和逃生自救的能力。

学校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学生开展到江河湖海、水库等地方戏水、游泳的安全卫生教育。

第四十二条学校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师生开展多种形式的事故预防演练。

学校应当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针对洪水、地震、火灾等灾害事故的紧急疏散演练,使师生掌握避险、逃生、自救的方法。

第四十三条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高等学校协商,选聘优秀的法律工作者担任学校的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

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应当协助学校检查落实安全制度和安全事故处理、定期对师生进行法制教育等,其工作成果纳入派出单位的工作考核内容。

第四十四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负责安全管理的主管人员、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和学校负责安全保卫工作的人员,定期接受有关安全管理培训。

第四十五条学校应当制定教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通过多种途径和方法,使教职工熟悉安全规章制度、掌握安全救护常识,学会指导学生预防事故、自救、逃生、紧急避险的方法和手段。

第四十六条学生监护人应当与学校互相配合,在日常生活中加强对被监护人的各项安全教育。

学校鼓励和提倡监护人自愿为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第六章校园周边安全管理

第四十七条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部署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听取学校和社会各界关于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八条建设、公安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周边建设工程的执法检查,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在学校围墙或者建筑物边建设工程,在校园周边设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所或者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场所或者设施。

第四十九条公安机关应当把学校周边地区作为重点治安巡逻区域,在治安情况复杂的学校周边地区增设治安岗亭和报警点,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处置扰乱学校秩序和侵害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五十条公安、建设和交通部门应当依法在学校门前道路设置规范的交通警示标志,施划人行横线,根据需要设置交通信号灯、减速带、过街天桥等设施。

在地处交通复杂路段的学校上下学时间,公安机关应当根据需要部署警力或者交通协管人员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五十一条公安机关和交通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农村地区交通工具的监督管理,禁止没有资质的车船搭载学生。

第五十二条文化部门依法禁止在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并依法查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第五十三条新闻出版、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依法取缔学校周边兜售非法出版物的游商和无证照摊点,查处学校周边制售含有淫秽色情、凶杀暴力等内容的出版物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十四条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校园周边饮食单位的卫生状况进行监督,取缔非法经营的小卖部、饮食摊点。

第七章安全事故处理

第五十五条在发生地震、洪水、泥石流、台风等自然灾害和重大治安、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时,教育等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转移、疏散学生,或者采取其他必要防护措施,保障学校安全和师生人身财产安全。

第五十六条校园内发生火灾、食物中毒、重大治安等突发安全事故以及自然灾害时,学校应当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教职工参与抢险、救助和防护,保障学生身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

第五十七条发生学生伤亡事故时,学校应当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等,及时实施救助,并进行妥善处理。

第五十八条发生教职工和学生伤亡等安全事故的,学校应当及时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属于重大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逐级上报。

第五十九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报告上一年度学校安全工作和学生伤亡事故情况。

第八章奖励与责任

第六十条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对在学校安全工作中成绩显著或者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视情况联合或者分别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十一条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不依法履行学校安全监督与管理职责的,由上级部门给予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部门和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学校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学生和教职工伤亡的;

(二)发生事故后未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瞒报、谎报或者缓报重大事故的;

(四)妨碍事故调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五)拒绝或者不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校外单位或者人员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引发学校安全事故的,或者在学校安全事故处理过程中,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造成学校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劳动的安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买什么保险最好最划算

关于买什么保险最好最划算这个问题,并没有标准答案。因为不同年龄段的人群投保需求不一样,所以投保时需要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来选择,而不能看哪种保险便宜就买哪种。

下面,我从成人、儿童和老人三个维度来看买什么保险好:

1、成人

一般情况下,我们每个人都会存在大病、意外、以及离世风险,这些风险是不能完全消除的。买保险,也是为了应对这些风险。

而成人作为家里管饭的人,一旦遭遇风险,整个家庭都会陷入危机。

因此,作为一个成年人,不管你是20、30还是40,这四个险种都建议配全:重疾险、医疗险、意外险、定期寿险;还不知道这4种保险怎么买的朋友,建议看看这篇攻略:四大险种怎么配置?记住这几点,轻松买到最实用、划算的保险!

2、孩子

小孩不像大人一样,一方面,小孩子的免疫力比较差,容易感冒发烧,一些小病在孩子身上都可能演变成大病。

另一方面,小孩子缺少自我保护和自我防范意识,无法感知各种危险,高处跌落、运动扭伤、动物咬伤等意外时有发生。

因此在已经购买医保的情况下,建议根据自己的预算,按照以下顺序给宝宝买保险:意外险>重疾险>医疗险>理财保险。

3、老人

人一旦老了,各种各样的问题就会接踵而至,尤其是老年人,身体机能随着年龄的增长而下降,遇到意外伤害、疾病等的风险也会增加。

所以,给老年人买保险,优先配置医疗保险和意外保险,如果还有预算,再买一份防癌险就更加全面了。

另外对老人来说,买重疾会非常贵,如果预算充足可以买一些;如果预算紧张,也可以不买或者考虑防癌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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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监狱智能安防系统包括哪些内容

西派电子CEO-PA监狱安防系统解决方案

目前监狱在已建安防系统主要包括了视频监控、公共广播、报警、对讲、门禁等子系统,一直以来,这些系统都是独立运行、独立管理的,普遍存在安防监控系统与信息化建设割裂分离的状况,随着监狱安防应用的进一步深入,这种独立运行、独立管理的形式暴露出越来越多的问题;有可能导致监狱安防工作出现漏洞,造成不良影响;为了便于监狱的日常管理工作,系统整合与联网统一管理就愈显迫切了。随着计算器、通信、多媒体和控制技术发展,数字化集成、网络化、智能化的安防系统是司法监狱信息化建设发展趋势。

同时,监狱原有监控系统的改造升级问题。有些监狱的视频监控系统建设时间较早,建设规模也较小,需要将其功能和性能进行改造提升。

系统建设

针对监狱安防系统联网整合需求,运用网络、数字图像处理、音视频编解码等技术,推出了监狱安防联网系统整体解决方案,加强整合应用,实现监狱的内控管理与外部安保防范的统一监控与综合管理。监狱安防联网系统应用能够对视频监控、公共广播、报警、对讲、门禁等子系统进行有机整合,实现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各系统之间可进行联动、资源共享;适应监狱现代管理及监狱安防系统智能联动的管理需求。

系统建成后可实现以下功能

1、整个监狱所有地点的实时情况,在监控中心可以尽收眼底;

2、对重点监舍和重点区域可24小时不间断监看,防止意外事件发生;

4、监看狱警的工作情况,了解犯人工作状态;

5、根据需要对易发生监狱暴力事件的位置实施监看;

6、及时掌握监狱突发事件的现场情况,为武警人员提供安全保障,使工作人员在危难时方便得到及时救援;

7、录像系统记录重要部位现场实时动态,为后期案件侦破提供依据;

8、监控系统为上级领导提供现场实况,便于领导实施指挥工作;

9、实现报警、门禁、公共广播等系统与视频进行联动;

10、采用监控远程传输技术实现省局监控中心对各个监狱联网监控。

前端图像采集

前端摄像机分布按照无死角监控原则进行布点,能够对监狱内外环境进行24小时监控,把握监狱整体状况,及时发现斗殴、越狱等突**况,快速进行统一调度,提高监狱管理水平。前端监控点分布如下所示.

●监舍、禁闭室:对于一些具有高度危险性的囚犯,需要对其活动进行实时和完全的监控;以防意外事件发生,保障其本人以及监狱中其他人的安全;

●监区车间、楼道:此区域为人员进出和聚集频繁地方,容易发生安保事故,为监区重点监控区域,需要全天候监控;

●监区办公室、谈话室:此区域为监管人员工作生活区,在看管人员较少的情况下,有效地对全监狱内情况进行全面掌握,以便及时做出反应;

●医院病房、门诊室:此区域为监区重点监控区域,为防止犯人发生意外,需要清晰监控犯人的状态,同时确保工作人员、管理人员的安全,需要实时清晰监控此区域人员的活动;●监区大门:需要实时清晰监控出入人员的情况,能清晰分辨人脸轮廓;

●监区制高点(监狱办公楼楼顶、教学楼顶部、监区大门顶部):此区域为监区制高点,布设高清动点监控摄像机可以大范围全天候24小时监控监区环境,采用预置点巡视功能,可以做到360°无死角监控,确保监区的安全;

●公共场所:食堂、室外活动区、操场、工作场合等公共场合是犯人相对比较集中的地方,容易出现各种异常情况,在出现非正常现象时,及时向监狱管理部门发出报警信号,以便及时地对各种非正常现象做出处理;

●监狱围墙周界、大门、放风区:通过监控、报警系统以及智能分析系统,可以有效的保证这些地方及在此进行看管的人员安全;可以有效的配合监狱看管人员进行报警联动,防止在押人员越狱行为的发生。

传输网络

由于当前大部分监狱的安防系统都是采用监狱内网传输,多系统多业务的信息传输受到网络带宽的限制,特别是百万高清摄像机逐步在监狱中应用以及监狱信息化建设对监狱联网的要求,这种传输瓶颈更加明显;因此宜采用光纤网络进行视频子系统和监控指挥中心管理平台的连接,将视频监控、公共广播、报警、对讲、门禁等子系统的信号同时传输,实现前端监区监控分中心到监狱指挥中心,再到省局指挥中心的多级网络结构,使所有报警信息、视频监控信息的传输畅通无阻。

监控中心

监狱安防系统管理涉及多个子系统,对监区日常管理显得越来越重要和繁琐,监狱干警的管理范围和管理强度均在增加,因此对于能够大范围提高干警劳动效率的集中管理平台建设是必然要求。

因此通过采用统一的联网监管平台,设备分布式部署,统一集中管理的系统架构是目前监所安防建设的发展趋势。监控中心由管理服务器、流媒体服务器、存储服务器、智能分析服务器、客户端、高清解码矩阵、大屏幕电视墙等组成,能在统一操作平台、统一界面下实现对多路监控前端的监视和控制功能。[nextpage]

●图像显示部分:由超窄边LCD拼接大屏构成,实时显示由数字译码矩阵切换的多路监区动态图像;

●图像管理、切换部分:采用高清译码器进行译码切换,通过它可以与前端所有图像联通起来,幷可实现矩阵方式切换前端任意点位到大屏和监视器上;

●图像管理、存储部分:采用NVR网络管理服务器,该设备集管理、流媒体、存储于一体,通过视频专网,即可实时转发、存储各前端的图像,对设备进行统一管理。

中心实现功能

1、管理人员可对监狱任意重要区域进行监控,便于更好的部署管理工作;实现对系统设备和用户进行统一管理、身份认证、权限分配、配置下发等功能;

2、对监控点的监控视频流和存储视频流编码速率进行设定和编辑;对摄像机云台进行统一调度、控制、管理;

3、对监控点视频图像进行存储计划的设定、编辑和统一存储,能为处置案件提供法律依据;4、对监控中心电视墙显示监控图像进行轮流切换,按序切换,便于指挥中心便于快速反应、处置各类突发事件;

5、对数据存储库中的视频图像进行授权回放、点播管理;

6、结合GIS电子地图应用,直接在电子地图上标注监控摄像机的实际地理位置,实现监控图像与GIS电子地图联动,便于各级领导查看指导。

综合联网管理平台对提升监狱综合管理的优势

为了改变监狱传统的安全防范系统孤立运行的状况,监狱综合管理平台将视频监控、公共广播、报警、对讲、门禁与AB门等安防系统以及狱政信息系统均作为子系统通过相应的接口模块接入综合管理平台,然后进行各子系统管理模块的集成,幷提供统一的登录、管理以及业务浏览界面。用户仅需要通过综合管理平台即可统一管理和集中查看所有安防子系统以及狱政信息系统的业务,从而大大提升管理集中性、便捷性以及管理效率,使得系统对统一指挥、高效机动、协同联动、智能管理等方面提供有效的帮助。

视频监控子系统的管理

用户登录管理平台,可以视频监控子系统进行集中管理,包括平台、存储、编码与及电视墙等所有设备的管理和参数配置,系统注册表用户的管理和权限配置,监控图像的实时浏览、PTZ控制、录像点播回放等,所有这些管理功能都与直接登录视频监控子系统一致的。其他安防子系统的管理

与视频监控子系统的集中管理一样,其他安防子系统的管理也都可以通过登录同一个综全管理平台来实现,比如报警子系统中报警点的添加、命名、信息修改、删除等,门禁子系统中设置门多久未关闭报警、门禁密码、输错密码几次报警等。

狱政信息系统的管理

狱政信息系统也可以通过综合管理平台来实现统一管理,包括建筑物设备管理、罪犯与警员信息管理、值班巡检管理、应急预案管理等。比如罪犯信息管理,系统可以从狱政系统数据库获得在押犯人的基本信息,幷与罪犯所属的监区、监舍号、楼层、床位号一一对应,能够清楚的查看到监狱所有罪犯的分布情况,方便狱警巡检。

报警与视频的联动

在综合管理服务器的统一管理下,视频监控子系统可以和报警子系统实现联动,一旦发生报警,视频监控子系统将看自动发出声光电警器、切换报警点图像上电视墙、进行图像抓拍、启动录像存储,同时弹出预先编辑好的处理预案,提示狱警下一步处理流程。

门禁与视频的联动

基于综合管理服务器,视频监控子系统可以和门禁子系统实现联动,只要有人刷卡,将自动抓拍现场图像,幷启动录像存储,及时记录人员进出的信息,为每一条门禁的进出记录留下实时的图像与视频数据。对于非法入侵事件,还可以通过门禁系统发出的报警信息触发监控系统的一系列联动操作。

AB门与视频的联动

通过视频监控子系统与AB门禁系统的联动,当有人员或车辆进入A门时,自动触发摄像机预置位联动,转向A门位置,幷自动切换图像上电视墙,同时进行录像;当有人员或车辆进入B门时,同样自动触发摄像机预置位联动,转向B门位置,幷自动切换图像上电视墙,同时进行录像。

对讲与视频联动

通过综合管理系统,视频监控子系统可以与对讲子系统联动,一旦拿起对讲分机,就自动触发监控子系统做出一系列联动操作,包括切换监仓图像上电视墙,启动录像存储等,用于记录对讲时监仓的现场视频信息。

公共广播与视频联动

在监区监舍、走廊、活动室、病房、干警活动区等部位安装美电贝尔E3000系列IP网络公共广播系统,可用于播放背景音乐、日常通知、紧急播报、应急指挥以及消防报警应急事件的统一调度指挥。

综合管理系统可以实现视频监控子系统与公共广播子系统的联动,在发生意外情况时,如斗殴、骚乱等,综合管理客户端会自动弹出相应预案,通过公共广播子系统进行喊话、吓阻作用。

周界智能分析技术在监狱的应用突破

在大多时候传统监控系统只能用于事后取证,无法起到预防、预警的作用。使用智能分析技术可以让我们的安保系统提前预警,各个系统联合作业确保监狱的安全。幷在事发之前进行预防和控制,把损失降到最低。

采用周界智能分析能过滤95%以上无用的监控图像,让监管领导和狱警重点关注和处理有报警事件发生的视频;这样,狱警实际有效监控范围可以提高数十倍,极大提升了监管效率。避免了因长时间观看屏幕造成疲劳而降低注意力,提高了保安人员实际监控的效果。

系统设计在围墙外设立警戒线,围墙内设立预警区,变被动监控为主动监控,提高处置突发的异常**的能力。周界智能分析主要功能为:

●车辆出入检测:检测进出大门的车辆;

●周界防护:设置警戒区域,徘徊,遗留物,幷可实现PTZ目标跟踪;

●哨卡检测:哨兵脱岗,异常行为检测。

结语

当前,全国政法系统的监狱信息化建设的稳步推进,为安防企业带来新的机遇和挑战。研发商也将继续深入行业应用,集成更多提升监狱安全防范管理的实用功能;为监狱系统单位提供全面的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安防系统解决方案,为监狱信息化系统的建设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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