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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盗刷判例(银行卡盗刷判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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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问题】

银行卡绑定第三方支付平台后,资金被盗刷时,银行需要承担责任吗?

【结论综述】

在银行卡绑定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情形下,发卡行均是向第三人履行合同义务,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账号和支付密码均是由持卡人自行设置和保管,与发卡行没有关联,发卡行接到持卡人输入的与第三方支付平台约定的支付密码,即是接到付款指令,会即时向第三方支付平台付款,无需再对持卡人的身份进行验证,无义务审查是否是本人付款。此种情况下银行无须承担责任。如储户开通了账户资金出入提醒业务,但银行在资金变动时未向客户发送提醒,需要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

【司法裁判】


案例一:邵长浩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县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苏民申1152号】

1.关于农业银行东海支行在办理诉争款项支付时是否有过错的问题……诉争款项系通过快钱沪快、财付通深等第三方支付平台提供的账户进行的交易。持卡人在将银行卡与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绑定时,需自行输入银行卡号、身份证号码、手机号、银行发送的动态验证码等完成操作。客户初次将银行卡绑定第三方支付平台提供的账户时,银行会在客户进行支付时对第三方支付平台提供的手机号码与银行预留的手机号码进行一致性检验,通过后即可进行支付。如果银行已按前述要求在业务关联时实行了相关信息验证,在之后的交易时无需再次验证,只需按指令付款,由此体现第三方支付的便捷性。在银行卡绑定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情形下,发卡行均是向第三人履行合同义务,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账号和支付密码均是由持卡人自行设置和保管,与发卡行没有关联,发卡行接到持卡人输入的与第三方支付平台约定的支付密码,即是接到付款指令,会即时向第三方支付平台付款,无需再对持卡人的身份进行验证,发卡行按指令支付款项的行为不应认定为合同履行错误。

本案中,诉争款项系通过快钱沪快、财付通深等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因客户方已发出正确的验证信息,农业银行东海支行根据指令付款,主观上并无过错,至于发出付款指令的人是否为邵长浩本人,并非农业银行东海支行的审查义务范围……

2.关于农业银行东海支行是否已履行短信通知义务的问题。案涉银行卡开通了手机短信通知业务,农业银行东海支行在账户资金发生变动时,负有及时发送短信通知的义务。农业银行东海支行在诉讼中提供的从省行调取的诉争款项的交易短信信息已能初步证明其已履行了短信通知义务,但因交易时间久远,其已无法提供具体的通信运营商发送的短信通知。对此,本院认为,案涉款项转账发生在2016年2月22日至24日期间,邵长浩在发现账户异常后未及时保全其手机短信证据,也无证据证明其及时向农业银行东海支行进行过反馈以便于农业银行东海支行能够及时保全证据,时至一年后的2017年3月7日邵长浩才向一审法院起诉,导致农业银行东海支行因通信运营商已删除数据而无法提供短信通知,对此邵长浩负有过错,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即不能因农业银行东海支行无法提供短信通知即认定其未履行通知义务。

案例二: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府西街支行与任瑞仙储蓄存款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晋民再4号】

本院认为:……本案中被盗刷的款项是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被转走,需要先通过核验银行卡密码、手机号码及动态验证码等信息方可交易成功,换言之输入正确的银行卡密码是必要的步骤。

而在现行金融业务中,银行卡的密码由储户设,并通过加密后进行传输和保存,除储户本人知道密码外,任何人包括银行工作人员在内都无法知晓该密码。在涉案银行被盗刷过程中,现有证据不能证实申请人在涉案的整个交易过程中监管存在过错或者过失,故意或者过失泄露了其帐号密码等信息,故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承担涉案银行卡被盗刷款项的赔偿义务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判决如下:一、撤销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2016)晋0107民初1287号民事判决,撤销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晋01民终2853号民事判决;二、驳回被申请人任瑞仙在一审中的诉讼请求。

银行卡绑定第三方支付平台,被盗刷,银行要担责吗?(4个案例)


案例三:杨永生、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迁安市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冀民申5897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银行卡与财付通、百付宝、电信天翼支付等绑定消费,需要先向这些平台提供持卡人身份证号、持卡人姓名、银行卡号、预留手机号及动态短信验证码、交易密码等用户信息后,用户才能开通消费进行业务。特别是动态手机短信验证码可以随时变化,只有申请人或者手机持有者能够知晓,被申请人无从知晓该短信验证码。因此,无论被申请人是否与第三方平台有合作关系,均不存在由被申请人替代申请人擅自开通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可能。原审法院认定在此案所涉刑事案件尚未侦破,杨永生缺乏证据证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迁安市支行的交易系统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案例四:彭桂强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借记卡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20民终430号】

本案中,彭桂强曾多次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小金额交易,说明确系彭桂强本人将借记卡绑定第三方支付平台,建行中山分行已履行了客户身份的验证义务。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账号和支付密码由彭桂强自行设置和保管,彭桂强因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账号和支付密码外泄导致被盗刷,建行中山分行无须承担责任。

只是因为彭桂强已开通手机短信通知,建行中山分行应在彭桂强账户资金发生变动时,及时履行短信提醒义务。因此,涉案借记卡发生第一次盗刷后,因建行中山分行未能在彭桂强账户资金发生变动后通过手机短信通知彭桂强,导致彭桂强未能及时发现其账户资金的异常变动,不能及时办理挂失止付,导致损失的扩大,建行中山分行负有一定的责任,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本院酌定建行中山分行就后四笔被盗刷导致的损失承担50%的责任……

判决如下: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5)中一法民二初字第2285号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彭桂强赔偿4850元及相应的利息损失(以4850元为基数,从2015年7月3日起至清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三、驳回上诉人彭桂强的其他诉讼请求。

银行卡绑定第三方支付平台,被盗刷,银行要担责吗?(4个案例)


【法律规定】

《合同法》(1999年)

第一百一十九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银行卡绑定第三方支付平台,被盗刷,银行要担责吗?(4个案例)


【分析建议】

在上述案例一中,江苏高院认为,如果银行根据储户需求,合法绑定了第三方平台,在之后的交易时无需再次验证,只需按指令付款。在银行卡绑定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情形下,发卡行均是向第三人履行合同义务,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账号和支付密码均是由持卡人自行设置和保管,与发卡行没有关联,发卡行按指令支付款项的行为不应认定为合同履行错误,主观上无过错,且已经向储户发送过短信通知义务,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在案例二中,山西高院认为,第三方平台中支付密码由储户设,并通过加密后进行传输和保存,除储户本人知道密码外,任何人包括银行工作人员在内都无法知晓该密码。储户无法证明系银行故意或者过失泄露了其帐号密码等信息,未支持储户的赔偿请求。

在案例三中,河北高院认为,第三方支付平台交易时,动态手机短信验证码可以随时变化,只有申请人或者手机持有者能够知晓,银行无从知晓该短信验证码,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在案例四中,广东中山法院认为,储户因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账号和支付密码外泄导致被盗刷,银行无须承担责任。但因储户开通了手机短信通知,银行在资金变动时未及时履行短信提醒义务。导致储户未及时发现和办理挂失止付,导致损失的扩大,最终让银行承担了50%的赔偿责任。

通过上述四个案例可以看出,如果银行按照合规流程操作,在储户绑定平台时进行了核验,在之后的交易时只需按第三方平台指令付款,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账号和支付密码均是由持卡人自行设置和保管,至于发出付款指令的人是否为储户本人,并非银行的审查义务范围,银行不承担责任。但案例一和案例四中,因储户开通了银行的短信提醒义务,如银行未及时提醒,导致储户无法及时发现、挂失、减少损失,则银行要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对于储户而言,平时尽量不要外借和泄露自己的身份证及复印件、银行卡等信息,保管好手机,避免发生被盗刷的问题。可设置资金变动短信提醒,如有不正常交易,需及时联系发卡行止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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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头条号或者“法旅无疆”(“LawWithoutWalls”)WeChat公众号可见上述文章。文底配图为作者拍着的西藏珠穆朗玛峰景色,图文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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