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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济宁安全教育平台登录,济宁市学校安全教育平台网址登陆入口
  2. 十堰安全教育平台登录,十堰市学校安全教育平台网址登陆入口
  3. 中卫市学校安全教育平台网址登陆入口
  4. 扫黑除恶在哪举报啊
  5. 请给我一份详细的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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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济宁市学校安全教育平台网址登陆入口

济宁市中小学生或家长进入济宁市学校安全教育平台(http://jining.safetree.com.cn)后,直接用班主任给学生分到的用户名和密码(初始密码通常为123456)登陆,登陆后可以修改密码,请使用熟悉、不容易忘记的密码。请家长在家里和孩子一起学习安全知识,并完成安全教育学习。

点击进入济宁市学校安全教育平台登录入口官网

二、济宁市学校安全教育平台登录常见相关问题解答

1每次登陆都提示帐号密码错误,该如何找回?

答:有两种方式:(1)家长手机微信上关注微信公众号”教育百师通”,在公众号里-安全教育-找帐号密码栏目,自行找回正确的帐号和密码。(2)联系班主任,班主任使用自己帐号登陆平台进入帐号管理-查看学生帐号,找到学生,核对学生帐号,并帮忙重置密码为123456。

2帐号密码如何修改?

答:使用初始帐号密码进入平台,点击平台首页我的资料,进入后可自行修改帐号密码。

3个人资料里的姓名写错了,也无法自行修改,该怎么处理?

答:联系本班的班主任或校管理员帮忙修改。

4首页登陆框下方提示可以使用qq登陆,点击进去却提示需要绑定平台帐号这是为什么?

答:平台帐号需要绑定qq号码之后,下次登陆时,在qq登陆的前提下,可以直接使用qq代替帐号登陆。

5学生已经转校,资料中的学校、年级、班级信息如何更新?

答:转走的学生学校会进行删除。只需要联系现在的班主任为学生添加帐号即可,帐号登陆后资料里的信息会自动更新。

6在微信公众号里找回帐号密码时,学校一栏为何找不到所在的学校?

答:所在区县可能选错了,请在区县中选择“市直属”或其他区县查找是否有所在学校。

7微信里找回的帐号和密码在电脑上可以登录,为何在手机上登陆时总提示帐号和密码不符合?

答:在手机登陆的情况下,手机输入法最好切换在在英文状态下输入字母和数字,且帐号中间不能有空格或其他符号。

8微信上已关注了微信公众号,该如何找回学生的帐号和密码?

答:进入公众号后,点击安全教育—找帐号密码,根据提示填写并提交信息,系统会自动查询帐号密码并显示出来。

9微信上查找帐号密码提示“帐号未开通,请联系班主任”该怎么办?

答:这个提示的话,说明系统根据学生提交的信息确实找不到匹配的帐号信息。

有三种可能:1.学生帐号确实未开通2.帐号开通过又被误操作删除过3.微信查找帐号和密码的时候,部分信息填写错误。

以上情况都可以联系班主任帮忙核实并添加帐号。

10微信上完成作业时,哪里切换帐号?

答:需要切换帐号时,需找到页面上的“退出”按钮,退出当前帐号,输入另外帐号登陆即可。

例如:可以返回到微信主界面,进入技能中心-点击个人资料右方的箭头,点击退出登陆即可。

11学生的帐号学校已下发,家长的帐号在哪里查找?

答:家长没有帐号,家长可以使用学生的帐号登陆平台带领学生进行学习。

12进入平台需要帐号,帐号可以自己注册吗?没看到可以注册的地方?

答:帐号一般由学校开通好后下发,无需自己注册,没有帐号密码的话可以联系班主任进行咨询。

13学生学期中调班了,怎样修改资料中的班级信息?

答:学生信息无法自己修改,可以联系学校调整学生的年级班级

三、中小学安全教育知识常识积累

一、道路交通安全

(一)遵守交通规则。

1.须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须靠边行走;

2.不穿越、攀爬、倚坐道口护拦。

3.不在路上扒车、追车、强行拦车或抛物击车。

4.不在马路上踢球、跳皮筋、打闹、玩耍。

5.上学放学途经山间小路时应尽量结伴而行,不做危险活动,避免意外伤害。横过马路(街)或通过十字街道时,要走交通部门设置的专门穿越道,如斑马线、人行过街(公路)天桥和地下通道。并注意红绿灯信号标志:红灯停,绿灯行。

6.乘坐汽车、火车时要坐好扶好,身体任何部位不要伸向车外,不高声喧哗,不向外抛投物体,不搭乘货车、拖拉机等非载人营运车辆。

(二)骑自行车须遵守以下规定

1.自行车的车型大小要合适,不要骑儿童玩具车和人小骑大型车。骑车转弯前须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拐弯。

2.不双手离把,攀扶其它车辆或手中持物。

3.不牵引车辆或被其它车辆牵引。

4.经常性检查车铃、车闸能否正常使用。

5.未满12周岁的儿童,不准在道路上骑自行车、三轮车。

6.年满12周岁的学生确需骑自行车,须经家长同意,并不准骑车搭人和在快车道上行驶。

7.经过交叉路口,要减速慢行,注意来往行人、车辆;不闯红灯。

(三)水上交通安全

1.不乘坐无牌无证船舶。

2.不乘坐客船、客渡船以外的船舶。

3.不乘坐超载船舶或人货混装的船舶。

4.不乘坐冒险航行的船舶。

5.集体乘船应注意:要有老师带队,指挥,上下船要排成队,不得打闹、走动;要服从船上工作人员指挥,维护好船上秩序。

二、校内校外活动安全

(一)防止触电

1.不要用湿手、湿布触摸、擦试电器外壳,更不要在电线上晾衣服或悬挂物体,或将电线直接挂在铁钉上。

2.发现绝缘层损坏的电线、灯头、开关、插座要及时报告,请专人检修,切勿乱动。

3.万一遇有电器设备引起的火灾,要迅速切断电源,然后再灭火。

4.发现有人触电时,要迅速切断电源,并立即报告老师、家长或其他人员实施抢救。

5.远离高压带电体。不要接触电杆掉下的电线,不要攀变电器平台,不要攀电讯发射塔,高压输电塔,不要在高压电线下放风筝、钓鱼等。

6.打雷下雨时不在易导电的物体下躲避。雷雨时尽量避免或减少野外活动,路遇雷雨不要往高处走,迅速寻找有防雷装置的建筑物或低洼处躲避;不要携带雨伞等金属物,应双脚并拢抱头蹲下,以防止跨步电压的伤害和有效减少被闪电击的概率。

(二)防止落物伤害

1.不进入建筑施工现场。

2.起重装卸、吊运用设备的下面严禁站立、通行和玩耍。

(三)楼道安全

1.上下楼梯时有序缓慢右行,严禁拥挤,特别是发现有人摔倒时,应立即停止上下,迅速将摔倒者扶起。

2.不在教室里打跳,翻越门窗;不在走廊上追逐嬉戏,身体不靠栏杆且使身体重心外倾或用力拉扯栏杆,不在走廊上"齐步走"造成共振,以免损坏楼板。

(四)严禁学生将棍棒、刀具等各类尖利物品带入校园,更不得带进教室;学生在使用小刀、圆规、铅笔、钢笔等学习用具时,要注意安全,以免误伤自己和他人。

(五)外出游玩

1.外出活动要有教师或家长带队,身体有病同学不要勉强参加。

2.最好是当日去,当日回,未经监护人许可,不得在外宿营。

3.外出游玩,牢记家庭住址、电话、父母工作单位电话。

4.外出游玩,若遇歹徒抢劫、以大欺小、以强凌弱等人身侵害、伤病的情况时,应立即与公安、医院等部门联系,并及时向学校、家长报告。

5.严禁私自下河游泳,以免溺水事故发生。严禁攀高探险。

6.被狗咬伤后应立即送医院处理伤口,若远离医院可迅速用清水或肥皂水对伤口流水冲洗。

7.被蛇咬伤千万不要惊慌,应迅速用手帕、皮带、绳索等物在距离伤口3-5厘米处绑扎,以减缓毒素扩散速度,每隔15分钟放松数秒,并迅速送医院治疗。

8.上学放学途中和外出游玩,学生不得去捅蜂窝,若被毒蜂蛰伤:先拨去毒刺;用肥皂水、食盐水或清水清洗伤口;可用食用醋、大蒜、生姜汁、韭菜捣成泥状涂于患处,症状比较严重的送医院救治。

9.上学放学途中和外出游玩,行至崖边、河边、水流湍急的农田灌溉渠边,应走安全的一侧,以免踩虚、脚滑,不慎发生危险事故。

10.外出游玩,若遇拥挤要主动退让,并自觉排队,不要到人多拥挤的场合去凑热闹,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六)以礼待人,诚实交友,不与人口角、斗殴,更不要械斗、群殴。

三、实验、实作安全

1.加强校内有毒、有害及有放射性各类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建立台帐,严格把好物品的收发关。

2.实验操作时,学生要听从老师的指导,严格按照实验操作规程操作不得自行其是,若不慎将酸、碱腐蚀性液体沾在手上或其他地方,应尽快用清水冲洗干净。

3.未经许可,学生不得进入实验仪器物品保管室和实验操作室,不得接触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4.练习焊接时,要听从教师指导,使用防护罩。

5.在接触照明和动力用电时,有触电和死亡的危险,一定要要小心谨慎,防止触电。

四、体育活动安全

1.学生参加各类体育活动前,要主动向老师报告自己的健康状况,并说明有何种不适宜参加体育活动的疾病;教师要全面了解学生的健康状况,并随时观察学生的身体变化情况,出现异常及时处理。

2.参加体育活动,衣服要宽松,衣服上不别胸针,头上不要戴各种发卡,活动不可太剧烈。要严格按照老师的要求进行活动,在进行篮球、足球、排球等对抗性激烈的活动时,要注意保护自己和他人,以免受到意外的伤害。参加体育活动前不可吃得过饱或者过多饮水;剧烈运动后,不要马上大量饮水33.吃冷饮,也不要立即洗冷水澡。秋冬季运动后还应增加衣服、注意保暖。

4.游泳前要适当活动,且保证身体健康,有心脏病、高血压、中耳炎等不宜游泳,剧烈活动之后不宜游泳。

5.溺水的自救与互救

学生不要私自下塘埝洗澡,避免溺水事故发生。若遇溺水情况,不会游泳者,不要慌乱,采取仰面位,头、口向上,尽量深呼吸,浅呼气,可增加浮力,保持身体上浮,如有漂浮物或攀援物及时抓住,等待救援。会游泳者,如因体力或其他原因,要及时呼救,冷静选择漂浮物或攀援物迅速靠拢,如因小腿腓肠肌痉孪,可采用仰面位、浮于水面,将拇趾用力伸直,待其缓解,若发现漩涡应努力避开。人救出水面后,首先采取俯卧头低位,打开口腔,使其呼吸道内积水自然流出,并清除口中异物,保持呼吸畅通,然后尽快送医院救治。

6.游戏安全,不玩暴力、色情、迷信、恐怖、反动或其他不利于身心健康的游戏。

五、饮食卫生安全

1.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饭前、便后要洗手。

2.学生要学会辩认食品的QS标志,不购买食用三无食品饮品。不食用过期变质食品。

3.学校要做好食品的采购、运输、贮存等过程的卫生工作,防止食品源污染及食品中毒事故发生。

4.各校要加强饮用水源的管理。

5.饮管人员必须要有健康证才能上班。

6.学校食堂必须保持环境整洁,消除苍蝇、老鼠等有害昆虫。

7.生吃瓜果要洗净,不喝生水,不随意食用野菌、野菜、野果,以防中毒。严禁偷吃农户树上果、地中瓜,谨防防虫害药中毒。

8.出现食物中毒后,应尽快消除毒物,立即上报,迅速送医院救治。

六、传染病的防治

1.生病(如发烧、头痛、呕吐、腹泻),要向家长、老师报告,到医院治疗,不要隐瞒病情,延误治疗时间,以免加重病情,发生危险。对传染病要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2.加强个人卫生,培养良好的卫生习惯。

3.加强体育锻炼,合理安排生活作息时间,提高免疫能力。

4.积极配合学校组织的体格检查,不与传染病员接触,积极参加预防,服用预防药,并自觉接受疫苗注射。

七、住宿生安全

1.住校学生要严格执行宿舍管理制度,服从寝室管理人员的指导,按时作息。

2.不准将火源(如火柴、打火机)和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以及其他危险物品带入寝室。

3.不准在寝室内违章用电,烧电炉,使用烤火器等。

4.因事因病夜晚不归,要向班主任和寝室管理人员请假,并征得许可。

5.不得将外人带入寝室住宿。

6.不准将衣服、洗脸巾晾晒在电线或日光灯上。

7.不准在寝室内焚烧废纸杂物。

8.住上铺的要慢慢上下,不准将床摇晃,不准跨越相邻床位,不准站立或坐在床沿将脚掉下穿脱衣服,不准将身体伸出窗外,不准用手接触吊扇,顶棚等。

9.住上下铺床的学生,不准在床上做剧烈的体育活动,以避免造成伤亡事故。

10.要保持室内清洁、干燥,不准将剩饭菜、洗脚水、洗脸水等倒在室内。

11.要关好寝室门。

12.原则上不准学生在校外租(借)房中住宿,如有特殊情况,需学生家长向学校申请并经许可,且家长与学校签订安全责任书。

八、消防安全

(一)学校及公共场所防火

1.不随身携带烟花、爆竹、火柴、打火机等易燃易爆物品。

2.不吸烟、不玩火,尤其是在加油站、加气站等易燃易爆场所。

3.不在上学、放学途中打火把、燃烧农作物秸秆、草坡。

(二)家庭防火

1.安全使用炉火。

(1)生火时不要用汽油、柴油和酒精等引火;

(2)清除炉灰、炉渣时不要乱倒,不接触可燃物,最好要有固定的安全地方,刮风天倒炉灰更应注意安全。

2.按照操作规范正确安全地使用液化天燃气。

正确掌握开关的使用方法,用毕切记关阀门,且不可随意玩弄开关。

3.安全使用家用电器。

正确掌握家用电器的使用方法,不可随意玩耍家用电器。

(三)遇有火险时,用下列方法处置:

(1)立即拨打119,向消防部门报告准确的地点、火灾种类、火势情况,并派人员在路口等候消防车;

(2)初起的小火,可正确使用灭火器、水、沙土、干土、浸湿的毛巾、床单、棉被等覆盖灭火。

(3)最主要的是尽快离开现场,脱离危险,可用湿毛巾捂住口鼻,用水浸湿毯子或被褥披在身上并包好头部冲出房间,安全脱离火灾现场。

(4)国家明令禁止学校、机关和其他社会团体组织中小学生参加灭火,未成年学生不得参与火灾的扑救。

九、防止有意伤害

(一)遇到坏人怎样保护自己──对于中学生来说,学会识别身边的好人与坏人,做好自身的安全防范,更显重要。坏人,一般是指品质恶劣的人以及进行抢劫、盗窃、诈骗、杀人放火、流氓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活动的违法犯罪分子。

从表面上看,坏人与常人没有什么不同,坏人脸上没有写字,坏人没有一定的模样。坏人做坏事时,总是事先选择好作案的时间,以便能达到目的,不被人发觉,而且易于逃跑。

1.一般来说,坏人绑架拐卖儿童多发生在学生上下学的途中、中午家中没有家长,以及学生傍晚单独外出玩耍时。而侵犯女生的`违法犯罪分子则往往选择在清晨、黄昏或深更半夜,也有时趁白天家中无人,尾随入室。入室盗窃、抢劫等往往选择父母上班时间或白天家中无人时。

2.学生外出旅游时,遭抢劫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坏人作案前,善于伪装。实施不同的侵害,方法也不尽相同。可能以如下方式接近中小学生,并趁其不备加以侵害,假装遇到困难,向中小学生求助。如:问路、帮助找人、帮忙拿东西等。谎称孩子的家人受伤、生病住院或者称是家长同事、朋友,有紧急情况,代替其来接孩子。

假装学校教师、警察或其他执法管理人员,声称中小学生违反校规、犯法等,强行带走,进行绑架,或抢劫学生钱财,对女生非礼等。

伪称是推销员、送货员、水电工、修理人员等要求孩子开门。故意施以小恩小惠,以糖果、食品、玩具、钱物以及做游戏等名义来诱骗中学生。请您顺便搭车或带您出去玩等趁机拐走。

(二)避免陌生人闯入家中平时一人在家,要锁好院门、房门、防盗门、防护栏。出去玩耍要关好门窗,千万别忘记锁门,防止盗贼潜入。钥匙要保管好,小学生不要把钥匙挂在脖子上,要注意放在衣服里面,不要露在外面,以防坏人跟随入室。

当有人敲门时,一定要问明来意,对不熟悉不认识的人,不要开门。如陌生人以修理工、推销员的身份要求开门时,说明家中不需要,请其走开或寻找一些借口,请其不要打扰。当坏人欲强行闯入时,可到窗口、阳台等向外高声喊叫,或称去打报警电话吓跑坏人。报警电话是110。

(三)如何避免被人拐骗、绑架呢?外出游玩时要征得家长同意并将行程去处告诉父母或其他家人,说明大概的返家时间。

养成进出家门随手关门的习惯。不单独与素不相识的人同乘无人看管的电梯。

上下学外出游玩、购物时,最好不单独行动,要与同学、朋友等结伴同行。

不搭陌生人的便车。不接受陌生人的物品馈赠。

不独自通过狭窄街巷、昏暗地下道,不独自去偏远的公园、无人管理的公厕,一人独处空屋时要关好门窗。

不要在外人或朋友面前炫耀父母的地位或财富。陌生人佯称家中有紧急事情时,可立即报告老师、并与父母取得联系,以确认是否属实。

为避免路上被劫尽可能与同学、朋友结伴同行。

穿着打扮要朴素,不戴名牌手表,不穿名牌衣服等。

晚上、清晨外出时要走灯火明亮、宽敞的街道,不要走偏僻的小径或荒地。

不要到银行取存款。必要时,可把积蓄的钱交给爸爸、妈妈,请他们替你保存。不要把家里的钥匙放到书包里,应放在衣袋里。这样,即使书包被抢也能进入家中。证件、地址、通讯录等也不应放在书包里,以免落入坏人手中,招致无谓的麻烦。

外出旅游时,不能随意和同车旅客或同房间的人同吃同喝,即使对方特别热情,也要婉言谢绝,以免坏人利用这种手段下麻醉药害人。携带钱财时要隐藏好,切忌招摇过市。

(四)怎样避免斗殴的发生──为人处事要正直、诚恳,凡事多为他人着想,要主动疏导缓解紧张关系,应"和为贵",以较高的姿态,主动讲和或检查一下自己行为的不妥之处;即使有理也要先把矛盾缓解下来,等对方心平气和后再细论对错。双方矛盾无法自己调解时,可以请老师、家长、朋友出面进行调解。

不要过分强调与某人或某几个要好,排斥他人。受到他人无理嘲笑、批评或谩骂时,要心胸豁达,能忍耐。切忌情绪激动、过分生气而失去理智,与人发生争吵。

路上遇到不良少年打架斗殴或无事生非时,不要围观看热闹。应该尽快离开现场,并且打110报警电话报案,或请老师进行处理。

遇到流氓不讲理以及酗酒的人,要尽量避开。不要和这种人正面冲突,以防殴斗、伤害的事故发生。

在校内或学校附近,如果发现同学之间或同学与社会上的人打架,应立即报告老师。

交朋友要慎重,不要参加任何帮派组织。不要深夜在外游荡。在公共场所要讲究社会公德,不可旁若无人地高声讲话、嘻闹,以免引起他人反感而导致争吵斗殴。

不出入电子游戏机室、地下舞厅、酒吧、台球室等场所。

(五)防范精神病患者的伤害。遇到精神病患者,要尽快远离、躲避,不要围观,更不要挑逗、取笑、戏弄、刺激他们;对于智能低下的痴呆者、酒疯子等,他们有时会做出类似精神病患者的举动,也应远离、躲避,别刺激他们。如果被伤害,应尽快脱离险境,并应即时向老师、家长、民警或其他成人报告。

十、其它

1.不阅读带有色情与暴力内容的报刊杂志。

2.注意网络安全,反"黄"、反"暴",提倡绿色上网。

3.崇尚科学、反对迷信,远离邪教。

4.学生应认真学习并掌握毒品的相关知识,深刻认识毒品的危害性,远离毒品,珍爱生命。

5.未成年人不得进入经营性网吧及娱乐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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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堰市学校安全教育平台登录常见相关问题解答

1每次登陆都提示帐号密码错误,该如何找回?

答:有两种方式:(1)家长手机微信上关注微信公众号”教育百师通”,在公众号里-安全教育-找帐号密码栏目,自行找回正确的帐号和密码。(2)联系班主任,班主任使用自己帐号登陆平台进入帐号管理-查看学生帐号,找到学生,核对学生帐号,并帮忙重置密码为123456。

2帐号密码如何修改?

答:使用初始帐号密码进入平台,点击平台首页我的资料,进入后可自行修改帐号密码。

3个人资料里的姓名写错了,也无法自行修改,该怎么处理?

答:联系本班的班主任或校管理员帮忙修改。

4首页登陆框下方提示可以使用qq登陆,点击进去却提示需要绑定平台帐号这是为什么?

答:平台帐号需要绑定qq号码之后,下次登陆时,在qq登陆的前提下,可以直接使用qq代替帐号登陆。

5学生已经转校,资料中的学校、年级、班级信息如何更新?

答:转走的学生学校会进行删除。只需要联系现在的班主任为学生添加帐号即可,帐号登陆后资料里的信息会自动更新。

6在微信公众号里找回帐号密码时,学校一栏为何找不到所在的学校?

答:所在区县可能选错了,请在区县中选择“市直属”或其他区县查找是否有所在学校。

7微信里找回的帐号和密码在电脑上可以登录,为何在手机上登陆时总提示帐号和密码不符合?

答:在手机登陆的情况下,手机输入法最好切换在在英文状态下输入字母和数字,且帐号中间不能有空格或其他符号。

8微信上已关注了微信公众号,该如何找回学生的帐号和密码?

答:进入公众号后,点击安全教育—找帐号密码,根据提示填写并提交信息,系统会自动查询帐号密码并显示出来。

9微信上查找帐号密码提示“帐号未开通,请联系班主任”该怎么办?

答:这个提示的话,说明系统根据学生提交的信息确实找不到匹配的帐号信息。

有三种可能:1.学生帐号确实未开通2.帐号开通过又被误操作删除过3.微信查找帐号和密码的时候,部分信息填写错误。

以上情况都可以联系班主任帮忙核实并添加帐号。

10微信上完成作业时,哪里切换帐号?

答:需要切换帐号时,需找到页面上的“退出”按钮,退出当前帐号,输入另外帐号登陆即可。

例如:可以返回到微信主界面,进入技能中心-点击个人资料右方的箭头,点击退出登陆即可。

11学生的帐号学校已下发,家长的帐号在哪里查找?

答:家长没有帐号,家长可以使用学生的帐号登陆平台带领学生进行学习。

12进入平台需要帐号,帐号可以自己注册吗?没看到可以注册的地方?

答:帐号一般由学校开通好后下发,无需自己注册,没有帐号密码的话可以联系班主任进行咨询。

13学生学期中调班了,怎样修改资料中的班级信息?

答:学生信息无法自己修改,可以联系学校调整学生的年级班级

三、中小学安全教育知识常识积累

(一)遇到坏人怎样保护自己──对于中小学生来说,学会识别身边的好人与坏人,做好自身的安全防范,更显重要。坏人,一般是指品质恶劣的人以及进行抢劫、盗窃、诈骗、杀人放火、流氓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活动的违法犯罪分子。

从表面上看,坏人与常人没有什么不同,坏人脸上没有写字,坏人没有一定的模样。坏人做坏事时,总是事先选择好作案的时间,以便能达到目的,不被人发觉,而且易于逃跑。

1、一般来说,坏人绑架拐卖儿童多发生在学生上下学的途中、中午家中没有家长,以及学生傍晚单独外出玩耍时。而侵犯女生的违法犯罪分子则往往选择在清晨、黄昏或深更半夜,也有时趁白天家中无人,尾随入室。入室盗窃、抢劫等往往选择父母上班时间或白天家中无人时。

2、学生外出旅游时,遭抢劫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坏人作案前,善于伪装。实施不同的侵害,方法也不尽相同。可能以如下方式接近中小学生,并趁其不备加以侵害,假装遇到困难,向中小学生求助。如:问路、帮助找人、帮忙拿东西等。谎称孩子的家人受伤、生病住院或者称是家长同事、朋友,有紧急情况,代替其来接孩子。

假装学校教师、警察或其他执法管理人员,声称中小学生违反校规、犯法等,强行带走,进行绑架,或抢劫学生钱财,对女生非礼等。

伪称是推销员、送货员、水电工、修理人员等要求孩子开门。

故意施以小恩小惠,以糖果、食品、玩具、钱物以及做游戏等名义来诱骗中小学生。请您顺便搭车或带您出去玩等趁机拐走。

(二)避免陌生人闯入家中──平时一人在家,要锁好院门、房门、防盗门、防护栏。出去玩耍要关好门窗,千万别忘记锁门,防止盗贼潜入。钥匙要保管好,小学生不要把钥匙挂在脖子上,要注意放在衣服里面,不要露在外面,以防坏人跟随入室。

当有人敲门时,一定要问明来意,对不熟悉不认识的人,不要开门。如陌生人以修理工、推销员的身份要求开门时,说明家中不需要,请其走开或寻找一些借口,请其不要打扰。当坏人欲强行闯入时,可到窗口、阳台等向外高声喊叫,或称去打报警电话吓跑坏人。报警电话是110。

(三)如何避免被人拐骗、绑架呢?外出游玩时要征得家长同意并将行程去处告诉父母或其他家人,说明大概的返家时间。

养成进出家门随手关门的习惯。不单独与素不相识的人同乘无人看管的电梯。

上下学外出游玩、购物时,最好不单独行动,要与同学、朋友等结伴同行。

不搭陌生人的便车。不接受陌生人的物品馈赠。

不独自通过狭窄街巷、昏暗地下道,不独自去偏远的公园、无人管理的公厕,一人独处空屋时要关好门窗。

不要在外人或朋友面前炫耀父母的`地位或财富。陌生人佯称家中有紧急事情时,可立即报告老师、并与父母取得联系,以确认是否属实。

为避免路上被劫尽可能与同学、朋友结伴同行。

穿着打扮要朴素,不戴名牌手表,不穿名牌衣服等。

晚上、清晨外出时要走灯火明亮、宽敞的街道,不要走偏僻的小径或荒地。

不要到银行取存款。必要时,可把积蓄的钱交给爸爸、妈妈,请他们替你保存。不要把家里的钥匙放到书包里,应放在衣袋里。这样,即使书包被抢也能进入家中。证件、地址、通讯录等也不应放在书包里,以免落入坏人手中,招致无谓的麻烦。

外出旅游时,不能随意和同车旅客或同房间的人同吃同喝,即使对方特别热情,也要婉言谢绝,以免坏人利用这种手段下麻醉药害人。携带钱财时要隐藏好,切忌招摇过市。

(四)怎样避免斗殴的发生──为人处事要正直、诚恳,凡事多为他人着想,要主动疏导缓解紧张关系,应"和为贵",以较高的姿态,主动讲和或检查一下自己行为的不妥之处;即使有理也要先把矛盾缓解下来,等对方心平气和后再细论对错。双方矛盾无法自己调解时,可以请老师、家长、朋友出面进行调解。

不要过分强调与某人或某几个要好,排斥他人。受到他人无理嘲笑、批评或谩骂时,要心胸豁达,能忍耐。切忌情绪激动、过分生气而失去理智,与人发生争吵。路上遇到不良少年打架斗殴或无事生非时,不要围观看热闹。应该尽快离开现场,并且打110报警电话报案,或请老师进行处理。

遇到流氓不讲理以及酗酒的人,要尽量避开。不要和这种人正面冲突,以防殴斗、伤害的事故发生。

在校内或学校附近,如果发现同学之间或同学与社会上的人打架,应立即报告老师。

交朋友要慎重,不要参加任何帮派组织。不要深夜在外游荡。在公共场所要讲究社会公德,不可旁若无人地高声讲话、嘻闹,以免引起他人反感而导致争吵斗殴。

不出入电子游戏机室、地下舞厅、酒吧、台球室等场所。

(五)防范精神病患者的伤害。遇到精神病患者,要尽快远离、躲避,不要围观,更不要挑逗、取笑、戏弄、刺激他们;对于智能低下的痴呆者、酒疯子等,他们有时会做出类似精神病患者的举动,也应远离、躲避,别刺激他们。如果被伤害,应尽快脱离险境,并应即时向老师、家长、民警或其他成人报告。

中卫市学校安全教育平台网址登陆入口

中卫市学校安全教育平台网址登陆入口

安全教育是对每个学生非常重要的,不管家长还是学校都要足够重视孩子的安全教育,让我们共同行动起来,给孩子多一份关心,多一份教育,为孩子的安全、健康成长而努力。下面是我帮大家整理的中卫市学校安全教育平台网址登陆入口,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一、中卫市学校安全教育平台网址登陆入口

中卫市中小学生或家长进入中卫市学校安全教育平台(http://zhongwei.safetree.com.cn)后,直接用班主任给学生分到的用户名和密码(初始密码通常为123456)登陆,登陆后可以修改密码,请使用熟悉、不容易忘记的密码。请家长在家里和孩子一起学习安全知识,并完成安全教育学习。

点击进入中卫市学校安全教育平台登录入口官网

二、中卫市学校安全教育平台登录常见相关问题解答

1每次登陆都提示帐号密码错误,该如何找回?

答:有两种方式:(1)家长手机微信上关注微信公众号”教育百师通”,在公众号里-安全教育-找帐号密码栏目,自行找回正确的帐号和密码。(2)联系班主任,班主任使用自己帐号登陆平台进入帐号管理-查看学生帐号,找到学生,核对学生帐号,并帮忙重置密码为123456。

2帐号密码如何修改?

答:使用初始帐号密码进入平台,点击平台首页我的资料,进入后可自行修改帐号密码。

3个人资料里的姓名写错了,也无法自行修改,该怎么处理?

答:联系本班的班主任或校管理员帮忙修改。

4首页登陆框下方提示可以使用qq登陆,点击进去却提示需要绑定平台帐号这是为什么?

答:平台帐号需要绑定qq号码之后,下次登陆时,在qq登陆的前提下,可以直接使用qq代替帐号登陆。

5学生已经转校,资料中的学校、年级、班级信息如何更新?

答:转走的.学生学校会进行删除。只需要联系现在的班主任为学生添加帐号即可,帐号登陆后资料里的信息会自动更新。

6在微信公众号里找回帐号密码时,学校一栏为何找不到所在的学校?

答:所在区县可能选错了,请在区县中选择“市直属”或其他区县查找是否有所在学校。

7微信里找回的帐号和密码在电脑上可以登录,为何在手机上登陆时总提示帐号和密码不符合?

答:在手机登陆的情况下,手机输入法最好切换在在英文状态下输入字母和数字,且帐号中间不能有空格或其他符号。

8微信上已关注了微信公众号,该如何找回学生的帐号和密码?

答:进入公众号后,点击安全教育—找帐号密码,根据提示填写并提交信息,系统会自动查询帐号密码并显示出来。

9微信上查找帐号密码提示“帐号未开通,请联系班主任”该怎么办?

答:这个提示的话,说明系统根据学生提交的信息确实找不到匹配的帐号信息。

有三种可能:1.学生帐号确实未开通2.帐号开通过又被误操作删除过3.微信查找帐号和密码的时候,部分信息填写错误。

以上情况都可以联系班主任帮忙核实并添加帐号。

10微信上完成作业时,哪里切换帐号?

答:需要切换帐号时,需找到页面上的“退出”按钮,退出当前帐号,输入另外帐号登陆即可。

例如:可以返回到微信主界面,进入技能中心-点击个人资料右方的箭头,点击退出登陆即可。

11学生的帐号学校已下发,家长的帐号在哪里查找?

答:家长没有帐号,家长可以使用学生的帐号登陆平台带领学生进行学习。

12进入平台需要帐号,帐号可以自己注册吗?没看到可以注册的地方?

答:帐号一般由学校开通好后下发,无需自己注册,没有帐号密码的话可以联系班主任进行咨询。

13学生学期中调班了,怎样修改资料中的班级信息?

答:学生信息无法自己修改,可以联系学校调整学生的年级班级

三、中小学安全教育知识常识积累

(一)遇到坏人怎样保护自己──对于中学生来说,学会识别身边的好人与坏人,做好自身的安全防范,更显重要。坏人,一般是指品质恶劣的人以及进行抢劫、盗窃、诈骗、杀人放火、流氓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活动的违法犯罪分子。

从表面上看,坏人与常人没有什么不同,坏人脸上没有写字,坏人没有一定的模样。坏人做坏事时,总是事先选择好作案的时间,以便能达到目的,不被人发觉,而且易于逃跑。

1.一般来说,坏人绑架拐卖孩子多发生在学生上下学的途中、中午家中没有家长,以及学生傍晚单独外出玩耍时。而侵犯女生的违法犯罪分子则往往选择在清晨、黄昏或深更半夜,也有时趁白天家中无人,尾随入室。入室盗窃、抢劫等往往选择父母上班时间或白天家中无人时。

2.学生外出旅游时,遭抢劫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坏人作案前,善于伪装。实施不同的侵害,方法也不尽相同。可能以如下方式接近中小学生,并趁其不备加以侵害,假装遇到困难,向中小学生求助。如:问路、帮助找人、帮忙拿东西等。谎称孩子的家人受伤、生病住院或者称是家长同事、朋友,有紧急情况,代替其来接孩子。

假装学校教师、警察或其他执法管理人员,声称中小学生违反校规、犯法等,强行带走,进行绑架,或抢劫学生钱财,对女生非礼等。

伪称是推销员、送货员、水电工、修理人员等要求孩子开门。故意施以小恩小惠,以糖果、食品、玩具、钱物以及做游戏等名义来诱骗中学生。请您顺便搭车或带您出去玩等趁机拐走。

(二)避免陌生人闯入家中平时一人在家,要锁好院门、房门、防盗门、防护栏。出去玩耍要关好门窗,千万别忘记锁门,防止盗贼潜入。钥匙要保管好,小学生不要把钥匙挂在脖子上,要注意放在衣服里面,不要露在外面,以防坏人跟随入室。

当有人敲门时,一定要问明来意,对不熟悉不认识的人,不要开门。如陌生人以修理工、推销员的身份要求开门时,说明家中不需要,请其走开或寻找一些借口,请其不要打扰。当坏人欲强行闯入时,可到窗口、阳台等向外高声喊叫,或称去打报警电话吓跑坏人。报警电话是110。

(三)如何避免被人拐骗、绑架呢?外出游玩时要征得家长同意并将行程去处告诉父母或其他家人,说明大概的返家时间。

养成进出家门随手关门的习惯。不单独与素不相识的人同乘无人看管的电梯。

上下学外出游玩、购物时,最好不单独行动,要与同学、朋友等结伴同行。

不搭陌生人的便车。不接受陌生人的物品馈赠。

不独自通过狭窄街巷、昏暗地下道,不独自去偏远的公园、无人管理的公厕,一人独处空屋时要关好门窗。

不要在外人或朋友面前炫耀父母的地位或财富。陌生人佯称家中有紧急事情时,可立即报告老师、并与父母取得联系,以确认是否属实。

为避免路上被劫尽可能与同学、朋友结伴同行。

穿着打扮要朴素,不戴名牌手表,不穿名牌衣服等。

晚上、清晨外出时要走灯火明亮、宽敞的街道,不要走偏僻的小径或荒地。

不要到银行取存款。必要时,可把积蓄的钱交给爸爸、妈妈,请他们替你保存。不要把家里的钥匙放到书包里,应放在衣袋里。这样,即使书包被抢也能进入家中。证件、地址、通讯录等也不应放在书包里,以免落入坏人手中,招致无谓的麻烦。

外出旅游时,不能随意和同车旅客或同房间的人同吃同喝,即使对方特别热情,也要婉言谢绝,以免坏人利用这种手段下麻醉的药物害人。携带钱财时要隐藏好,切忌招摇过市。

(四)怎样避免斗殴的发生——为人处事要正直、诚恳,凡事多为他人着想,要主动疏导缓解紧张关系,应"和为贵",以较高的姿态,主动讲和或检查一下自己行为的不妥之处;即使有理也要先把矛盾缓解下来,等对方心平气和后再细论对错。双方矛盾无法自己调解时,可以请老师、家长、朋友出面进行调解。

不要过分强调与某人或某几个要好,排斥他人。受到他人无理嘲笑、批评或谩骂时,要心胸豁达,能忍耐。切忌情绪激动、过分生气而失去理智,与人发生争吵。

路上遇到不良少年打架斗殴或无事生非时,不要围观看热闹。应该尽快离开现场,并且打110报警电话报案,或请老师进行处理。

遇到流氓不讲理以及酗酒的人,要尽量避开。不要和这种人正面冲突,以防殴斗、伤害的事故发生。

在校内或学校附近,如果发现同学之间或同学与社会上的人打架,应立即报告老师。

交朋友要慎重,不要参加任何帮派组织。不要深夜在外游荡。在公共场所要讲究社会公德,不可旁若无人地高声讲话、嘻闹,以免引起他人反感而导致争吵斗殴。

不出入电子游戏机室、地下舞厅、酒吧、台球室等场所。

(五)防范精神病患者的伤害。遇到精神病患者,要尽快远离、躲避,不要围观,更不要挑逗、取笑、戏弄、刺激他们;对于智能低下的痴呆者、酒疯子等,他们有时会做出类似精神病患者的举动,也应远离、躲避,别刺激他们。如果被伤害,应尽快脱离险境,并应即时向老师、家长、民警或其他成人报告。

扫黑除恶在哪举报啊

可在公安部举报中心举报,举报地址见参考资料。举报方式如图所示:

一、在网页上搜索公安部举报中心,找到官网点击进入。

二、进入公安部举报中心后,点击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举报。

三、了解详情后,勾选我已阅读以上条款,点击我要举报。

四、填写以下资料并提交即可举报。

举报须知:

一、本平台受理对涉黑涉恶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

二、举报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对于借举报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处理。

三、提倡实名举报(请填写真实姓名、身份信息以及准确联系方式),并依法为举报人保密。

四、为保障举报人的合法权益,限制恶意重复举报和垃圾信息,提高网上举报运行效率,举报人每天可提交3件举报。

五、反映其他问题,请到有关部门举报网站举报。

一、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二、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团伙。

恶势力一般为三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

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妇女卖淫、强迫妇女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

扩展资料:

黑社会性质组织作为有组织犯罪的一种形态,既不同于一般犯罪集团,也不同于典型的黑社会组织。应当在准确界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概念和科学分析当前犯罪态势的基础上,重新审视其构成要件,厘清其与其他有组织犯罪形式的界限。

在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时,客观要件上应注意其行为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主体要件上应注意其组织严密性和成员众多性,其构成人数至少应当3倍于一般犯罪集团成员底数;主观要件上应当引入犯罪人格的分析。

在遏制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总体战略中,对其“圈”得不宜过大,“稳、准、狠”的方针中,关键在“准”。

有组织犯罪,英文为“organizedcrime”。有组织犯罪作为一种极其严重的犯罪现象,已经引起世界各国的高度重视。但是,迄今为止,对有组织犯罪的概念在世界范围内尚没有一个统一并得到普遍公认的定义。其代表性的观点有下列几种:

1、最广义定义。认为有组织犯罪是以实施某些犯罪为目的而形成的结伙、帮派、集团或组织。如美国加利福尼亚(California)州刑法规定:有组织犯罪就是二人或二人以上在长期目标的基础上从事一种或多种如下行为:

(1)提供非法物品或服务,如放高利贷等;

(2)掠夺性犯罪,如盗窃、伤害等。还有一些典型的犯罪行为也应列入有组织犯罪定义之中,即五类行为:A、敲诈集团;B、非法行业;C、盗窃集团;D、帮派;E、恐怖组织。

中国有的学者认为,中国有组织犯罪包括三种组织形式,即松散的犯罪结伙、犯罪集团及带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

2、广义定义。认为有组织犯罪是3人以上具有一定组织形式的、稳定的犯罪组织,包括犯罪集团和黑社会组织。

如墨西哥联邦及联邦特区刑事诉讼法对有组织犯罪下的定义为:三个或三个以上的人按纪律及等级规则组织起来,以一贯使用暴力的方式或主要以获利为目的犯下某项法律限定的罪行。

中国有的学者也认为,有组织犯罪一般是指3人以上为多次实行一种或多种故意犯罪而建立的具有一定组织性与稳定性的共同犯罪组织。

3、狭义定义。认为有组织犯罪即为黑社会犯罪。联合国预防和控制犯罪机构在文件中,通常将有组织犯罪视为黑社会。许多学者也持此种看法。

如俄罗斯学者阿达什科维奇(Ю.И.Адашкевич)认为有组织犯罪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丑恶现象,它以刑事犯罪、黑经济结构以及政权管理机关的腐败三者相结合为特点实施犯罪行为的群体,该群体不仅控制着违法犯罪资金,甚至控制了国家或社会某些领域的部分合法资金。

法国犯罪学家安德鲁·博萨认为有组织犯罪实际上表现为一个相对独立的社会。生活在合法团体的外面,有自己的章程、自己的组织、等级和严厉的纪律,利用一切手段实现他们的目的,即最大利润。部分学者认为所谓有组织犯罪,通常具有以下特点:

(1)多数犯罪人在持续从事犯罪活动时,都有一个永久性或半永久性的组织,其指挥系统是按阶层组成的;

(2)该组织成员不仅本身从事犯罪活动,而且还秘密掩护商店、艺人及其他特定职业者的犯罪活动;

(3)如果组织内部的领导发生变动时,不存在移交领导权问题,有越代掌握组织权力的;

(4)由该组织操纵一定地区的所有犯罪活动,或至少控制其中特定的犯罪活动,而且这种控制权总是掌握在某个首领一人手中;

(5)犯罪手段和犯罪行为几乎都以组织的每个成员的权限为标准而采取的;

(6)为顺利实现犯罪目的,对各种犯罪活动都有周密的计划。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举报中心—涉黑涉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黑恶势力

请给我一份详细的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促进就业

第三章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五章工资

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

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八章职业培训

第九章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十章劳动争议

第十一章监督检查

第十二章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五条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第六条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第七条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八条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第九条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

第二章促进就业

第十条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

国家支持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多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就业服务。

第十二条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第十三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第十四条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

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三章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十八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二条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三条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第二十四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二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三十一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三十三条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

第三十四条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三十五条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四十五条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五章工资

第四十六条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第四十八条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四十九条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一)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三)劳动生产率;

(四)就业状况;

(五)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五十一条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

第五十二条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五十三条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五十五条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第五十六条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五十七条国家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

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五十八条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第五十九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六十一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第六十三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四条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八章职业培训

第六十六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采取各种措施,发展职业培训事业,开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提高劳动者素质,增强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

第六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发展职业培训纳入社会经济发展的规划,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进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第六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

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

第六十九条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第九章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七十条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第七十一条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

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七十三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负伤;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

(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第七十四条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收支、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并负有使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实施监督。

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的设立和职能由法律规定。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社会保险基金。

第七十五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

国家提倡劳动者个人进行储蓄性保险。

第七十六条国家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兴建公共福利设施,为劳动者休息、休养和疗养提供条件。

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

第十章劳动争议

第七十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第七十八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十条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

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

第八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

第八十二条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

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第八十三条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

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十四条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章监督检查

第八十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第八十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有权进入用人单位了解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必要的资料,并对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必须出示证件,秉公执法并遵守有关规定。

第八十七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十八条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十二章法律责任

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第九十二条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劳动者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对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三条用人单位强令劳动者违章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四条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九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

第九十七条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一百条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第一百零一条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一百零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和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处罚的,依照该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一百零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法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步骤,报国务院备案。

第一百零七条本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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