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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宝虚拟货币违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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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蓝网-中国蓝新闻客户端5月22日讯(中国蓝融媒体中心 新蓝网记者 俞笛)今天(22日)上午,杭州互联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上海某科技公司、被告淘宝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财产权纠纷)一案。这是杭州互联网法院受理的首例涉“比特币”网络财产侵权纠纷案件。

网购比特币算不算虚拟财产?杭州互联网法院法官这样看


2013年5月,原告吴某通过淘宝网向“FXBTC”网站的运营者——被告上海某科技公司购买2.675个比特币。2014年5月2日,“FXBTC”网站发布“停运公告”,称由于央行政策封锁带来压力导致网站无法充值提现、无法正常运营、决策困难等方面的问题而停止运营;请广大用户在2014年5月10日网站关闭前提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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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FXBTC”网站已经无法打开

原告吴某认为,上述网站被关闭时,上海某科技公司未向原告进行任何提示,导致所购比特币无法找回,给原告带来巨大经济损失,据悉,目前比特币的市场价格为2.76万元/个。另一方面,比特币等互联网虚拟币以及相关商品为淘宝网禁发商品,被告淘宝公司没有履行审核义务。原告认为两被告的共同侵权行为直接造成了经济损失,故起诉要求两被告就原告的损失76314元(2.675个比特币起诉时的交易价格),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承担诉讼费以及其他因诉讼产生的必要费用。

“这个案件争议焦点比较重要的一个点,是比特币是否属于法律认可的、享有相应法律权益的虚拟财产,是否具有虚拟财产的相应构成要件,包括价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这是审查的重点。”杭州互联网法院互联网审判第二庭法官陈莹综合了双方的诉辩意见,将本案争议焦点归纳为5点:

1.比特币是否具备价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是否属于虚拟财产并受法律保护;

2.案外人黄某的店铺及其支付宝账号的实际所有者是否与fxbtc网站的经营主体具有同一性,被告上海某科技公司是否系本案被控侵权行为实际实施主体;

3.若被告上海某科技公司构成侵权,原告按2.675个比特币起诉时的交易价格主张侵权赔偿责任是否合理;

4.被告淘宝公司是否应当对涉案商品链接进行主动审查,是否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5.原告起诉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本案是否存在导致诉讼时效发生中止或中断的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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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互联网法院互联网审判第二庭法官 陈莹

“2013年和2017年,人民银行联合多部委都发布了公告,主要是防范‘代币’的风险,对于比特币所谓‘货币’的地位是予以否认的,但是对它作为‘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是没有否认的。”陈莹告诉中国蓝新闻客户端记者,在这个案件里,杭州互联网法院将会结合虚拟财产的构成要件,对比特币的法律地位进行认定,“对于比特币的法律地位的认定,对今后类似的所谓‘代币’,也就是‘虚拟货币’的法律性质的认定,应该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我们现在通过平台或者淘宝店铺去购买、交易比特币,肯定是通过合同的形式,要么服务合同,要么买卖合同。”陈莹提醒,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必须要先仔细审查订立合同的对方是谁,是否具有相应资质,在交易过程中,必须留下书面证据,“我们生活中的交易,也是一种法律行为,在整个过程中,要注意证据的留存,比如你钱付给他了,你是怎么付的?前面约定的权利义务,是通过什么方式去约定的?最好留下书面证据。”

据了解,本案将择期宣判。

新闻延伸:什么是比特币?

比特币(Bitcoin)的概念最初由中本聪在2008年11月1日提出,是一种P2P形式的虚拟的加密数字货币。它不依靠特定货币机构发行,依据特定算法,通过大量的计算产生,比特币经济使用整个P2P网络中众多节点构成的分布式数据库来确认并记录所有的交易行为,并使用密码学的设计来确保货币流通各个环节安全性。比特币的物理形态为:成串复杂数字代码。

相关案例

据了解,杭州互联网法院还在去年10月公开宣判了一起比特币“挖矿机”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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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2018年10月10日,首例比特币“挖矿机”纠纷在杭州互联网法院公开宣判

2018年1月4日,原告陈某在被告浙江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网站购买了比特币“挖矿机”20件,合计总额612000元,并约定了相应的发货时间。次日,原告向被告全额支付了商品价款。到了2月3日,原告向被告提出了仅退款申请,被告拒绝了原告的申请,还是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发了货。原告拒收货物并再次提出了退款申请,被告再次拒绝。于是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认为,中国人民银行已经联合多部委下发文件《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要求立即停止各类代币发行融资活动。所以案涉机器作为比特币的专门“挖矿机”,已无使用价值,而且设备交易涉嫌违法。而且根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消费者有权自收到货物之日起七日内无理由退货,原告在收到货物之前已经提出退货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应当退还货款。

“这两例案件的标的物不一样,一个是比特币,一个是“挖矿机”,但都会涉及虚拟货币的合法性和法律地位。”据了解,在比特币“挖矿机”纠纷案中,杭州互联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比特币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但比特币具有商品属性。该案交易标的物“挖矿机”,是专门用于运算生成比特币的机器设备,本身具有财产属性,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并未禁止比特币的生产、持有和合法流转,也未禁止买卖比特币“挖矿机”。故原告陈某主张买卖比特币矿机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案涉合同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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